證監會與Oasis就紀律行動達成和解

2011年9月1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Oasis Management (Hong Kong) LLC(Oasis)與其首席投資主任Seth Hillel Fischer(男)於2006年在東京證券交易所(東證)買賣日本航空公司(日航)股份一事作出公開譴責,並分別處以罰款7,500,000元(註1)。

證監會的紀律行動是針對Oasis於2006年7月19日,在日航公布有關發行新股的公開發售計劃後,代表兩項投資基金(有關基金)在東證買賣日航股份一事而作出。

根據日航的發售計劃,該公司將按日航股份在2006年7月19日至2006年7月21日期間其中一天的收市價釐定新股的發售價,而發售價將介乎所選定日的收市價的90%至100%之間。這種定價機制是日本股票市場普遍採用的,而所選的發售價釐定日通常是指定期限的首天,就本案而言是2006年7月19日。

證監會指,Oasis曾於2006年7月19日收市前最後15分鐘內就日航股份發出連串交易指令,包括:

  • 發出多個按收市價買盤,其後又取消這些指令;及
  • 於東證收市前最後5分鐘內發出大量沽空交易指令。部分沽空交易指令被錯誤標籤為沽空豁免交易指令,令有關基金能夠以低於最後交易執行價的價格發出賣出指令(註2及3)。


於上述沽空交易的結算日,Oasis未能交付接近70%的沽空股票,當中大約有50%的交易須以日航藉公開發售計劃發行的新股補倉。

證監會指,Oasis的交易策略是源自香港並由Fischer執行,其目的似乎是要推低日航股份於2006年7月19日的收市價,以損害該股票在市場的表現。證監會並指出,由於有關基金亦認購日航新股,日航股份收市價下跌對這些基金有利。基於上述理由,證監會就Oasis及Fischer是否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提出關注。

Oasis及Fischer不承認其策略是針對日航股份以誤導市場,但他們同意接受紀律處分。就他們在2006年7月19日的行動而言,證監會認為上述處分足以應對證監會提出的關注。

證監會考慮到Oasis及Fischer沒有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而且表現合作。證監會並考慮到,Oasis及Fischer已於2007年主動地(而非在任何法例或規定要求下)就所有在東證作二次發行的股份的交易實施內部指引,禁止在有關股份的已公布的定價期間的任何一天的下午交易時段,以低於上午交易時段的收市價發出沽售股份的指令,並禁止在已公布的定價期間的任何一天的最後15分鐘的交易時段發出任何沽售指令。這些內部指引旨在避免其交易活動再次引起類似的關注。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我們施加較高的罰款,反映證監會決意確保香港市場秉持嚴格標準,以維持香港市場在國際及區內的地位。我們認為這些處分,連同Oasis 及Fischer主動採取的補救措施,可適當地應對證監會就Oasis及Fischer是否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提出的關注。"

證監會謹向轉介此個案並提供協助的日本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 (SESC)致意。



備註:
1. Oasis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Fischer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隸屬Oasis。Fischer為Oasis的負責人員。
2. 在東京證券交易所,按收市價盤是指將於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內按收市價執行的交易指令。
3. 就日本法律而言,於關鍵時間,持有可換股債券倉位而進行沽空交易的人士可獲豁免,不受沽空價格規則所限(即高於前成交價規則──投資者不可以低於最後交易執行價的價格進行沽空交易),但前提條件是 (i) 所沽空的股份數量不多於可透過行使兌換權而獲得的股份數量;及 (ii) 該人士進行沽空是為了降低其未兌換可換股債券因價格波動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最後更新日期 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