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人因偽造文件及保薦人的缺失遭受紀律處分

2011年10月1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禁止溫天絡(男)重投業界六年,由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另外禁止印國庭(男)重投業界四年,由2011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註1及2)。

溫及印之前隸屬京華山一企業融資有限公司(京華山一),溫擔任主要主管,而印是溫的助理。京華山一為東大新材料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東大照明)的上市保薦人,負責東大照明於2002年7月在創業板上市的事宜。其後,京華山一繼續擔任東大照明的持續保薦人,直至2003年10月止(註3)。

東大照明上市後不久,有投訴指東大照明偽造發票及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誇大銷售數字,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於2003年向京華山一發出查詢函件,要求京華山一就有關投訴作出回覆。京華山一作為東大照明的持續保薦人,須檢討本身的盡職審查工作,尤其是要查明東大照明招股章程中所載的銷售數字的憑據,以適當地回覆聯交所的查詢。

證監會指,京華山一在溫的監督下向聯交所呈交三份陳詞作為回覆,內容具誤導成分而且不盡不實,令人誤以為京華山一曾經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但事實上京華山一的查核工作極之有限並存在缺失。

另一方面,溫聲稱他當時並非負責為京華山一對東大照明進行盡職審查,他純粹以行政人員的身分簽署向聯交所呈交的陳詞。他作出以下辯解:他有權信賴京華山一其他人員的工作;京華山一並無持續責任為回覆聯交所的查詢而進行查核工作;鑑於東大照明的核數師當時並未察覺到東大照明有任何欺詐行為,而且東大照明的負責人員直到 2010年才被警方的商業罪案調查科控以有關刑事罪行,故京華山一當時理應無法察覺到東大照明有任何欺詐行為。

於證監會調查期間,溫曾經在印的協助下向證監會提交多份文件,並聲稱這些文件是京華山一的紀錄。如這些文件真確無誤,則可證明溫並無參與京華山一對東大照明的盡職審查,亦無須為此負上責任。

證監會指這些文件是為了誤導證監會而偽造的文件,並非京華山一的真確紀錄。

上訴審裁處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Mr Justice Saunders)同意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具體而言,辛達誠法官(Hon Mr Justice Saunders)裁定:

  • 溫聲稱自己純粹以行政人員的身分簽署向聯交所呈交的陳詞,並無參與東大照明的盡職審查工作。這說法並無理據;
  • 京華山一與溫均有持續責任因應聯交所的查詢進行查核工作;
  • 雖然東大照明的核數師並無發現東大照明任何欺詐行為,而東大照明的行政人員直至2010年才遭受刑事檢控,但這與本案無關,亦不表示溫無須為京華山一沒有進行適當查核工作一事負上責任,尤其是當時涉及捏改銷售帳目的指控;
  • 為顯示自己並無參與京華山一對東大照明的盡職審查,溫在印的協助下偽造了多份文件(註4)。


辛達誠法官在其判決中表示:"……若溫先生曾經進行適當的查核,並向聯交所作出適當的回應,聯交所在2003年7月便會知悉東大照明未能就其招股章程所載的海外銷售數據提出證據,並可據此採取聯交所視為適當的步驟,以處理有關偽造帳目的投訴,但溫先生卻混淆視聽、隱瞞真相。"(註5)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指出:"在調查期間,證監會對溫的聲稱抱以客觀存疑的態度,而溫的聲稱其後證實是虛構的。同樣地,保薦人在進行盡職審查時,亦有責任對任何不合理的聲稱抱以客觀存疑的態度。"

他續表示:"是項裁決清楚表明,保薦人在協助保障投資者方面擔當重要角色,須竭力履行職責,秉持極高標準。保薦人及其高層人員如有疏忽、輕率或不誠實的行為,須為此負上責任。"

上訴審裁處指令證監會將本案轉交刑事檢控專員處理,由刑事檢控專員考慮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備註:

1. 溫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於2000年3月至2004年8月30日期間隸屬於京華山一,擔任負責人員。溫現時並無持有證監會的牌照。
2. 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於2000年10月至2004年10月期間隸屬於京華山一,現時並無持有證監會的牌照。
3. 東大照明於2002年7月26日在創業板上市,自2004年7月29日起停牌。證監會曾就相同事宜對京華山一及相關公司採取執法行動(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4月17日的新聞稿)。商業罪案調查科指控東大照明主席及一名董事串謀欺詐,偽造銷售數據及誇大公司業績,令公司的銷售額及營業額分別誇大了2300萬元及3億元。兩人罪名成立,於2011年9月2日被判處監禁。
4. 上訴審裁處就溫天絡及印國庭訴證監會(Wan Ten Lok and Yan Kwok Ting Sunny v SFC)(申請編號2009年第8及9號)作出的裁決載於上訴審裁處網站
http://www.sfat.gov.hk/english/determination/AN-8_9-2009-Determination.pdf)。請參閱第163、172至182、192至193,以及194至204段。
5. 請參閱上訴審裁處就溫天絡及印國庭訴證監會Wan Ten Lok and Yan Kwok Ting Sunny v SFC,申請編號2009年第8及9號)作出的裁決第197段。




最後更新日期 20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