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操縱市場罪名不成立

2011年12月08日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被指在2008年環球金融風暴期間進行虛假交易的基金經理梁江(男)罪名不成立。

梁被控13項罪名,包括意圖使其交易或罔顧其交易是否在證券行情或買賣價格方面造成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

案情指,在2008年6月至12月期間,梁曾於每個月的最後數個交易日為Foundation China Opportunity Fund Ltd(有關基金)及他全資擁有的公司Bridge Investment Advisors Ltd發出交易指令,買入順豪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順豪資源)及順豪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順豪科技)的股份(註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指出,梁蓄意透過買入上述股份來推高順豪資源及順豪科技在當日的收市價,從而提高有關基金在該六個月內每月終結時的資產淨值。

裁判官文偉新先生(Magistrate Mr Henry Mierczak)表示,雖然梁的行動有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梁曾犯所指控的罪行。裁判官認為,正如梁本人所述,他進行有關交易可能是為了在環球金融風暴期間重新調整有關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順豪資源及順豪科技的持股量維持在30%。

裁判官命令證監會支付梁的訟費。

證監會已請求法院頒下書面判決理由,待研究判詞後決定會否提出上訴。

備註:
1. 順豪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順豪資源)及順豪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順豪科技)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最後更新日期 201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