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HSBC Trinka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就紀律行動達成和解

2011年5月04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HSBC Trinkau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HSBC Trinkaus)(註1)就涉及HSBC Trinkaus分銷股票掛鉤票據(ELN)的紀律行動達成和解。根據和解協議,證監會譴責HSBC Trinkaus、罰款300萬元,並就HSBC Trinkaus獲發牌進行的部分活動暫時吊銷其牌照兩年,由2011年4月30日至2013年4月29日止(註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HSBC Trinkaus並無設立足夠的程序,從而:

  • 確保向客戶就有關ELN作出的建議或招攬行為,在所有情況下對每名有關客戶都是合適及合理的;
  • 確保就ELN向有關客戶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以便他們投資這些ELN前,均已對有關產品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及
  • 充分紀錄向客戶所給予的投資意見,特別是有關ELN的意見,以及這些意見的依據,並向客戶提供有關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確保其投資意見適合客戶、對產品進行盡職審查以及備存紀錄,是中介人就證券投資向客戶作出建議或提供意見時必須履行的三項主要責任。證監會若發現任何中介人未能全面符合這些責任規定,必定會同樣採取行動加以處理。"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HSBC Trinkaus以往並無遭受任何處分的紀錄,並且在今次就紀律行動達成和解的過程中表現合作。



備註:

1. HSBC Trinkaus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HSBC Trinkaus 從事部分第1及4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遭暫時吊銷,即在場外交易或並非在交易所買賣的結構性票據屬《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的範圍內,HSBC Trinkaus 不准進行這些產品的交易或就這些產品提供意見。




最後更新日期 2011年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