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 盛 證 券 公 司
1997年8月12日
隨 著 興 盛 證 券 公 司 觀 塘 分 行 停 止 營 業 及 其 分 行 經 理 失 蹤 後,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證 監 會)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聯 交 所) 接 獲 多 名 投 資 者 的 投 訴。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現 正 就 有 關 投 訴 與 興 盛 的 東 主 保 持 緊 密 聯 絡, 而 他 們 亦 與 兩 家 監 管 機 構 充 分 合 作。
現 時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要 確 定 損 失 的 數 額, 以 確 保 該 公 司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償 還 潛 在 的 負 債, 以 及 有 能 力 繼 續 進 行 交 易。 現 時, 已 知 的 投 資 者 索 償 額 大 約 介 乎 1,400 萬 元。
此 外, 該 公 司 已 承 諾 在 報 章 刊 登 公 布, 邀 請 在 其 觀 塘 分 行 進 行 買 賣 的 客 戶 到 該 公 司 登 記 索 償 申 請, 以 便 協 助 該 公 司 確 定 其 潛 在 負 債 額。 受 影 響 而 未 登 記 索 償 申 請 的 客 戶, 請 立 即 與 興 盛 證 券 公 司 的 趙 立 業 先 生 聯 絡 ( 電 話 2529-0160) 。
在 上 述 行 動 完 成 之 前, 該 公 司 的 東 主 已 顯 示 並 已 令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信 納 其 擁 有 超 過 1 億 元 的 流 動 資 金, 足 以 應 付 其 營 運 支 出 及 其 他 潛 在 的 索 償 申 請。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將 密 切 監 視 情 況 的 發 展, 以 確 保 該 公 司 繼 續 有 足 夠 資 源 償 還 負 債, 以 及 全 面 遵 守 適 用 的 財 政 資 源 規 則。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提 醒 投 資 者, 必 須 採 取 一 切 必 需 的 步 驟 去 保 障 本 身 的 投 資。 投 資 者 須 確 保 在 進 行 交 易 之 前 已 與 經 紀 簽 訂 適 當 的 客 戶 協 議 書, 及 定 期 收 到 帳 戶 結 單, 以 及 有 關 交 易 紀 錄 正 確 無 誤 並 加 以 妥 善 保 存 以 便 日 後 核 對 之 用。 投 資 者 尤 須 注 意 其 開 具 的 支 票 須 支 付 予 有 關 的 經 紀 公 司, 而 並 非 支 付 予 個 人 或 該 公 司 的 營 業 代 表。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希 望 向 投 資 者 強 調, 應 加 倍 警 醒 任 何 偏 離 上 述 標 準 的 情 況, 因 為 這 很 可 能 是 不 當 行 為 的 先 兆。 同 樣, 如 經 紀 公 司 在 退 回 客 戶 資 金 和 股 票 時 出 現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拖 延, 亦 很 可 能 意 味 著 有 關 公 司 涉 及 不 當 行 為。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投 資 者 應 及 早 聯 絡 有 關 經 紀 公 司 的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及 如 需 要 的 話, 應 聯 絡 聯 交 所 及 證 監 會 以 確 保 其 投 資 獲 得 妥 善 保 障。
如 有 進 一 步 查 詢, 請 聯 絡: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陳 志 強 或 韋 克 志 2840-9287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羅 文 慧 2840-3862
最後更新日期 19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