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尋求法院對首華財經網絡集團有限公司前任及現任董事作出頒令

2012年11月12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在原訟法庭對首華財經網絡集團有限公司(首華財經)三名現任及前任董事展開了民事法律程序(註1)。

證監會的法律程序涉及以下人士:首華財經前任主席尹應能(男)、首華財經現任主席王文明(男)及行政總裁李耀新(男)。

證監會指該三名董事違反對公司的職責,導致首華財經向譽寶有限公司額外分派了人民幣18,692,000元的股息。譽寶有限公司是首華財經在2007年對GoHi Holdings Ltd(GoHi)進行收購時的賣方。首華財經現任主席王文明當時透過持有譽寶有限公司的股權,成為GoHi的大股東之一。

尹、王及李聲稱首華財經所分派的股息屬GoHi收購各方所訂立的共識協議的一部分。證監會指這份關於分派股息的共識協議並不存在,因此譽寶及王(以間接方式)均無權收取該筆款項。

證監會正尋求法院頒令在法庭認為合適的期間內取消尹、王及李(或者其中任何一名)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作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證監會亦尋求法院頒令首華財經及/或其相關附屬公司向譽寶有限公司及/或其他當事人展開法律程序,收回因涉嫌干犯失當行為而分派的股息金額。

備註:

  1. 首華財經(股份代號8123)在2002年1月11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上市。該集團主要在香港提供金融服務,例如股票經紀、保證金融資、機構融資及財富管理服務。 
  2. 證監會網站載有上述重要事件的撮要及證監會所提出的指控。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