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前高層人員內幕交易罪成被判監

2012年11月27日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泰富)財務部前助理董事崔永年(男)於2008年10月在公司發出盈警之前,利用內幕消息就該公司股份進行交易(註1),今天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監15個月。

崔亦被判罰款合共1,018,855元,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228,469元。罰款金額足以令崔交出從交易中獲取的得益,即他藉有關交易避免承受136萬元的損失(註2)。 

崔同時被取消擔任香港法團的董事,包括上市法團董事的資格,為期三年。

案情指,在2008年年中,中信泰富曾簽訂多項外匯衍生工具合約,當中包括一些澳元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藉以對沖因支持一家澳洲礦業附屬公司的運作而對中信泰富所帶來的外匯風險,崔則參與評估澳元下跌對這些合約的影響。

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就好像累計期權合約,如澳元跌至低過指定的協議匯率,中信泰富便須買入大量澳元。

到了2008年8月下旬,澳元的匯價相對於合約內的協定匯率已大幅下滑。崔有份參與估算事件對中信泰富的財務影響,並知道若按市價計算,中信泰富將要面對非常重大的損失,而有關損失將嚴重地影響到公司的財政狀況。

崔擁有上述資料,並在資料被廣泛公開前出售其大部分中信泰富股份。

於2008年10月20日,中信泰富公布按市價計算的虧損,而當時有關虧損超過147億港元,導致中信泰富的股價下跌約60%。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種公然的內幕交易行為絕不能姑息。證監會將繼續打擊各種形式的市場失當行為,以保障及提高香港市場的質素,從而維護香港及海外投資者的利益。”

備註:

  1. 請參閱證監會於2011年8月25日2011年10月20日2012年2月29日 2012年4月23日2012年10月26日的新聞稿。
  2. 崔所避免的損失額超過了裁判法院可就每項控罪施加的最高罰款額100萬元的權限。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