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Tiger Asia案上訴得直
2012年2月23日
原訟法庭早前決定剔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針對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及其三名人員Bill Sung Kook Hwang先生、Raymond Park先生及William Tomita 先生(統稱Tiger Asia有關方面)的法律程序。上訴法庭今天推翻該項裁決(註1)。
證監會在2009年8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向Tiger Asia有關方面作出多項補救命令及強制令,原因是Tiger Asia有關方面涉嫌在2009年買賣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銀)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銀行)的股份期間,違反了香港的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法例(註2)。
Tiger Asia有關方面辯稱,除非當事人已被刑事定罪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作出裁定,否則法庭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下,並無司法管轄權判定當事人違反有關法例。
然而,證監會指出,第213條的規定是完全獨立的補救方法。原訟法庭早前裁定Tiger Asia有關方面勝訴(註3),上訴法庭今天推翻了該項裁決。
鄧國楨副庭長在推翻原訟法庭的裁決時表示,第213條"……在保障廣大投資者方面為證監會提供了寶貴的工具,而保障投資大眾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一項重要目標……這些工具對證監會保障投資者的工作極其重要。"(註4)
基於上訴法庭今天的判決,證監會將繼續就Tiger Asia有關方面涉嫌進行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個案,向Tiger Asia有關方面提出訴訟。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證監會歡迎今天的判決,這項判決確認了我們根據第213條進行法律程序的立場。證監會將繼續以公平及嚴厲的方式對同類個案提出檢控。"
完
備註:
1. Tiger Asia成立於2001年,是一家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專門管理於中國、日本及韓國的股本投資,其全部僱員均在紐約,在香港並無實質業務運作。
2. 就建設銀行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a)在2009年1月6日開市前,某家香港配售代理人邀請Tiger Asia參與美國銀行公司(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計劃在香港進行的建設銀行股份配售;(b)配售代理人告知Tiger Asia配售計劃涉及的股數及配售價折讓幅度;(c)這些資料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Tiger Asia及該三名高級人員亦知道這些資料的性質;(d)Tiger Asia其後在2009年1月6日即建設銀行股份配售計劃尚未公布前,賣空合共9,300萬股建設銀行股份;(e)Tiger Asia在2009年1月7日以低於建設銀行股份當時市價的折讓價買入配售股份,為先前的賣空交易平倉;及(f)Tiger Asia最後獲利估計高達2,990萬元。就中銀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a)Tiger Asia曾獲預先通知並獲邀參與UBS AG(瑞士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分別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3日進行的兩宗中銀股份配售;(b)Tiger Asia其後獲提供兩項配售的詳情;在此之前,Tiger Asia已獲通知並同意這些詳情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c)Tiger Asia亦同意,接獲這些資料後不會進行中銀股份的交易;(d)Tiger Asia在瑞士銀行於2008年12月31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空了1.04億股中銀股份,推算從中賺得利潤860萬元;及Tiger Asia在蘇格蘭皇家銀行於2009年1月13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出了2.56億股中銀股份(當中2.51億股為沽空股份),估計Tiger Asia因此虧損約1,000萬元。證監會亦指Tiger Asia在賣空建設銀行股份時,透過令建設銀行股價下調的活動,涉嫌操控建設銀行的股價。
3. 請參閱證監會2011年6月21日的新聞稿。
4. 判詞載於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hk),請參閱判詞第15至16頁。
5.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規定,凡任何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有關條文,原訟法庭有權作出多項命令,包括強制令及飭令該人採取法庭指示的步驟,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這條文賦予法院司法管轄權在有人違反有關法律條文時作出補救命令(及其他命令)。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8月20日及2010年4月26日的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