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機工程前董事內幕交易罪成
2012年2月27日
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港機工程)前獨立非常務董事林光宇(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林被判處監禁五個月,緩刑兩年,並罰款50,000元(註2)。
案情指林於2010年6月4日買入4,000股港機工程股份,在此之前,港機工程的行政總裁曾於當日下午約3時13分告訴林,港機工程董事局將於當日稍後時間召開的緊急會議上,討論一項擬落實的建議,據該建議港機工程的大股東──國泰航空有限公司──會向太古股份有限公司(太古)悉數出售所持有的港機工程股份,這交易將觸發太古就港機工程所有股份作出全面收購要約。
上述交易公布時,港機工程股份在交易中的估值為每股105元,較當時的市價高出約25%。港機工程於2010年6月7日公布上述交易。
林在案發當日接聽有關電話後,由他出席午宴的中環香港會所步行至他朋友位於金鐘的辦事處,並於臨近下午4時收市前透過網上帳戶買入4,000股港機工程股份。
林在證券帳戶內並無足夠現金,遂透過電子方式從一個透支帳戶支取和轉帳340,000元以購買有關股份。他於交易公布後不久售出該等股份,獲利約80,000元,其後將所得利潤捐給慈善機構(註3)。
林於審訊中否認控罪,聲稱在買入股份時忘記自己是港機工程的獨立非常務董事;而他當時醉酒,並無意圖從交易中獲利,因此他有權援用法定的免責辯護(註4及5)。嘉理仕暫委裁判官(Mr John Glass)拒絕接納林的說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本案是一宗簡單的內幕交易個案,涉及一名真正的公司內幕人士利用本身所知的內幕消息獲取非法利益,罔顧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我們會繼續運用一切可行的措施來打擊內幕交易。"
完
備註:
1. 林於2010年6月6日辭任港機工程獨立非常務董事。
2. 林同時被命令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
3. 林的律師在2010年6月向證監會匯報有關交易,指林不慎地在沒有依循須就購股交易事先取得批准的公司政策下,買入了該等股份。證監會對林展開調查,並在2011年6月起訴他一項內幕交易罪名。
4. 林聲稱他當日在香港會所吃過四道菜色的午餐,席間先後喝了一杯雞尾酒、兩杯白酒及兩杯紅酒。
5.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2(3)條,如被控內幕交易罪行的人能證明他進行股份交易的目的並不包括獲得或增加利潤,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