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推出措施以支持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成立
2012年5月21日
為支持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調解中心)成立及加強監管架構(註1及註2),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諮詢總結,公布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作出的修訂。
《操守準則》一經修訂,受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規管的金融機構便須參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調解計劃)(註3),並告知客戶其擁有將糾紛轉介予調解中心處理的權利(註4)。
在仔細考慮業界及公眾的意見及回應後(註5),證監會大幅度修訂先前對旨在打擊市場失當行為及改善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作出的建議。最新修訂包括:
- 將客戶交易指示的電話錄音紀錄的保存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 禁止在工作地點使用流動電話接受客戶交易指示;
- 規定第三方須獲得書面授權方可利用客戶帳戶發出交易指示;
- 規定金融機構須向證監會匯報客戶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情況;及
- 規定金融機構除非有合理理據阻止僱員向證監會及金管局提供專家證人服務,否則須允許願意擔任專家證人的僱員提供有關服務。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證監會全力支持政府這項設立調解中心的新方案。我們相信,設立調解中心將進一步鞏固投資者對金融業的信心,而對《操守準則》作出的其他強化修訂亦將加強香港的投資者保障。"
與調解中心有關的修訂將於2012年6月19日生效(註6),而其餘修訂則將於2012年12月1日生效(註7),以便業界能對相關系統作出所需調整。有關修訂將於2012年6月1日或之前在憲報刊登。
完
備註:
1. 2010年2月9日,政府發表題為"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建議"的諮詢文件。政府在2010年12月13日發表的諮詢總結文件中,宣布於2012年年中前成立調解中心。
2. 證監會在2011 年11月8日發表了有關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及加強監管架構而建議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的諮詢文件。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已於2012年1月結束。
3. 調解中心將會負責管理調解計劃,透過調解來處理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涉及不多於500,000元的金錢糾紛(以每宗個案計),若調解不果,便會將個案提交仲裁。
4. 調解中心將於2012年6月開始運作,為投資者提供較為迅速和費用相宜的方式,透過調解及/或仲裁解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糾紛。
5. 證監會共接獲27名回應者的書面意見,當中包括業內人士、金融機構、業界組織和專業團體。有關書面意見的概要及證監會的回應載於諮詢總結文件。可予公開的意見書已於證監會網站刊載。
6. 與調解中心有關的修訂載於《操守準則》第12A、12.3(c)及(d)、12.5(g)及12.6段。
7. 其他雜項修訂載於《操守準則》第3.9(b)及(c)段及其備註、第7.1(a)及(b)、12.5(f)及12.7段,以及《操守準則》附表4第1A及1B段及其備註以及附表6第37段。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