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興業銀行被證監會譴責並須向客戶償還1,100萬美元
2012年7月17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法國興業銀行,指其香港分行的財富管理活動出現內部監控缺失,未有披露在二手市場進行場外債券、期權及結構性票據(場外產品)交易所涉及的若干費用及收費(註1)。
另外,法國興業銀行在不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將有關費用連同利息全數付還予受影響客戶,涉及總金額超過1,100萬美元(註2)。
證監會關注到,在2003年4月至2006年1月期間進行的3,000多宗交易中,法國興業銀行財富管理活動的相關客戶就場外產品交易所支付或獲取的價格,似乎與該公司為他們進行交易的實際價格有所不同,而相關差額或差價以費用形式被法國興業銀行扣起。
有關費用並無定額,在某些情況下費用甚至過高。法國興業銀行看來並無向客戶披露有關費用,亦沒有在之後向每名客戶發出的相關成交單據中,披露有關費用為佣金。
證監會亦關注到,法國興業銀行的財富管理活動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未有確保客戶在二手市場進行場外產品交易時獲得公平對待,而其政策、程序及指引不足以確保相關差價在各情況下均予以披露且屬適當,亦未能確保利益衝突的情況得到妥善處理。
根據有關的解決方案,法國興業銀行亦同意:
- 委聘獨立機構,以評估應支付予合資格客戶的款額(註3及4);及
- 委聘獨立機構就法國興業銀行的香港財富管理部現時向場外交易客戶收費的做法,檢討其監控措施、系統及程序以確保符合所有法律及監管規定。
法國興業銀行向證監會表示,其作業方式已在2006年2月予以修改,故現已不再存在上述問題。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在沒有明確協議及披露下,根本不應收取或徵收該等費用。法國興業銀行現時向其客戶付還該等費用乃正確做法。"
他續說:"受規管公司必須訂有妥善的政策及程序,確保以公平、誠實及專業的態度對待其客戶。有關費用及收費均須獲客戶同意並向他們披露。"
本案件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其現場審查所發現的問題及一宗投訴的相關事宜所作出的調查。金管局其後將案件轉介證監會跟進。對於金管局的調查工作及協助,證監會謹此致謝。
完
備註:
1. 法國興業銀行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機構。
2. 這解決方案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作出。
3. 在獨立機構完成評估後,合資格客戶將會收到法國興業銀行發出的要約函件,當中載列償付安排的詳情。法國興業銀行須在30天內委任獨立機構。
4. 償付金額將為實際交易價格與客戶支付或獲取的價格之間的差額(即法國興業銀行扣起的金額)加以利息的總和。計算利息時,採用法國興業銀行在相關交易日期所屬月份至2012年7月期間就相關場外產品計值貨幣的12個月定期存款的牌價利率的平均值。利息將由客戶就相關場外產品進行交易的日期起累計至2012年7月17日。
最後更新日期 20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