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美宜集團董事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告罪名不成立

2013年11月08日



必美宜集團有限公司(必美宜集團)董事陳瑞常(女)因涉嫌參與必美宜集團所犯罪行,被控以三項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公告的控罪,今天獲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必美宜集團於2013年8月承認該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60,000元及被命令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用(註1)。

何慧縈裁判官指,必美宜集團的董事均依賴公司秘書決定是否須披露有關收購,並指陳並不具備該三項控罪所需的犯罪意圖,故裁定陳罪名不成立(註2)。

證監會指,於2008年2月11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間,必美宜集團股價上升了139%,聯交所為此向必美宜集團作出查詢,必美宜集團卻向聯交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聲稱不知道有任何須向市場披露的商談或協議,而其董事亦不知悉任何價格敏感事宜。證監會指,必美宜集團其實當時正在洽購另一間於聯交所上市的公司50%權益。

證監會正審閱法院今天的裁決,以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備註:

  1. 請參閱證監會2012年7月5日2013年8月5日的新聞稿。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向聯交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假如一間公司所犯的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董事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的,則該董事與該公司均屬犯該罪行。


最後更新日期 201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