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新安達證券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員並處以罰款180萬元

2013年9月0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新安達證券有限公司(新安達)在多個業務運作範疇上的內部監控缺失,向其作出譴責及罰款1,600,000元(註1)。

證監會亦就新安達負責人員鄺淑儀(女)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缺失,向其作出譴責及罰款200,000元(註2)。

證監會在2010年對新安達進行視察後,就新安達的內部監控展開調查,發現了多項內部監控缺失,部分更與之前於2006年對新安達進行視察時所識別的內部監控缺失相似。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 新安達利用某一客戶的證券為另一名客戶的交易進行交收;
  • 新安達未有盡快及妥善地將其接收的客戶證券存入適當的獨立帳戶;
  • 新安達未有充分劃分前線與後勤辦公室的職責;
  • 新安達未有盡快向客戶提供帳戶日結單及成交單據;
  • 新安達並沒有就取覽交易文件施加限制;及
  • 管理層對新安達的業務活動監督不足。

新安達的內部監控有嚴重缺失。管理層監督不足,加上其他內部監控範疇的缺失,令新安達的業務運作出現漏洞,使人能輕易在管理層未能察覺違規行為的情況下濫用職權和作出不當行為,損害公司及客戶的利益。新安達容許屬於某一客戶的證券被利用來為另一名客戶的交易作交收的做法,更是直接違反了持牌法團必須妥善保管客戶資產的基本責任。即使客戶最後沒有蒙受損失,亦不能姑息這做法。

證監會發現,新安達的缺失是由於新安達的高級管理人員及負責人員疏忽職守所致。特別是,監督新安達前線及後勤辦公室的所有運作及該公司的合規職能均由鄺負責(註3)。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情況,當中包括:

  • 新安達一直未有採取步驟糾正證監會於2006年進行視察時發現的一些內部監控缺失,及至證監會於2010年進行視察時再度發現類似缺失;
  • 新安達自證監會在2010年進行視察後,已聘請獨立會計師檢討其內部監控措施,檢討結果顯示新安達已大致糾正了其內部監控缺失;
  • 部分新安達所犯的失當行為十分嚴重,危害客戶利益;
  • 鄺未能作出充分的管理和監督,造成新安達的合規文化薄弱,這一點從其部分內部監控缺失已持續至少四年可以印證;
  • 新安達及鄺在證監會的調查中表現合作;及
  • 新安達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新安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2. 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現為新安達的負責人員。
  3. 在關鍵時間,鄺是新安達的高級管理層成員及其三名負責人員之一。其中一名負責人員已於2010年8月離開新安達,而另一名負責人員則於2011年5月逝世。
  4. 有關上述事宜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3年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