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前高層人員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
2014年2月04日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泰富)財務部前助理董事崔永年(男)承認兩項就中信泰富股份進行內幕交易的控罪,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他曾在之前的審訊中否認有關控罪。
崔曾否認相同的控罪,但在2012年10月26日被裁定罪名成立。有關定罪經上訴後被宣告無效,並獲原訟法庭頒令重審(註1)。
2014年1月30日,崔承認該等控罪,被判監禁九個月及罰款612,000元。在釐定刑罰時,裁判官考慮到(除其他事項外)崔承認兩項控罪,避免了重審的費用。
崔亦被取消擔任香港法團(包括上市法團)董事的資格,為期三年,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調查費。
案情指,中信泰富曾訂立若干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藉以對沖因支持一家澳洲附屬公司的運作而對中信泰富所帶來的風險,按市價計算,有關合約令中信泰富面臨重大損失,而這項資料在中信泰富於2008年10月20日在公告中作出披露前屬於內幕消息(註2)。
崔參與評估澳元下跌對中信泰富所訂立的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的影響,及知悉有關內幕消息。崔擁有上述資料,並在資料被廣泛公開前在2008年9月9日及12日出售合共81,000股中信泰富股份。
中信泰富在2008年10月20日公布按市價計算虧損超過147億元。中信泰富的股價下跌約60%。
完
備註:
- 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2011年8月25日、2011年10月20日、2012年2月29日、2012年4月23日、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1月27日及2013年9月10日的新聞稿。
- 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類似累計期權合約,如澳元跌至低於指定的協定匯率,中信泰富便須買入大量澳元。
最後更新日期 2014年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