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為群星紙業委任臨時接管人及經理人
2014年3月3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作出緊急申請後,在上周五較晚時取得原訟法庭頒令,為群星紙業控股有限公司(群星)委任臨時接管人及經理人,以保障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的權益。此項申請是就證監會針對群星及其附屬公司慧富集團有限公司(慧富)而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作出(註1)。
杜溎峰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To)已委任FTI Consulting的Roderick John Sutton先生、霍羲禹先生及John Howard Batchelor先生共同及各別地擔任群星的臨時接管人及經理人。
證監會在發現中國法院已受理群星的國內全資附屬公司山東群星紙業有限公司(山東群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提出的申請後,作出這項緊急申請。中國法院檔案顯示中國法院已於2014年2月21日受理山東群星的重整申請,並已於2014年2月28日委任山東群星清算組作為其管理人(註2)。
鑑於山東群星是群星的唯一營運企業、群星最近期的中期綜合財務報告聲稱該公司擁有人民幣3,268,000,000元的資產淨值,其中大部分由山東群星持有,證監會相信山東群星於內地展開破產法律程序,屬於一項群星理應於2014年2月21日或之前披露的重要股價敏感資料(註3)。
群星並沒有就這項申請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出公告。證監會指此舉違反了群星向市場妥為披露有關其事務的信息的責任(註4)。
當證監會知悉群星在內地的破產法律程序後,隨即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質疑。三天後,即2014年3月21日,群星發出公告,聲明該公司除了一名董事外,其餘所有董事已辭去職務。公告沒有提及在內地的破產法律程序。
證監會指,群星令其股東、整體香港市場及證監會被完全蒙在鼓裏。即使面對證監會的質疑,群星仍繼續未能就上述事宜向投資大眾作出披露。
證監會認為,上述連串事件令人嚴重憂慮到,群星的公眾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故有需要提出緊急申請,為群星委任接管人及經理人。
杜溎峰法官授予臨時接管人及經理人廣泛的權力,以調查和接收管理群星的事務。委任臨時接管人及經理人會立即暫時中止該公司現任董事會管理公司事務的權力,並將對該公司的行政控制權交予臨時接管人及經理人。
法庭將於2014年4月4日再就此事進行聆訊,以決定是否繼續委任臨時接管人及經理人。
另外,群星及慧富已向法庭申請解除於2013年12月12日發出凍結其資產的強制令。法庭亦將於2014年4月4日就這項申請進行聆訊。
鑑於證監會關注到群星的事件令市場處於信息不靈通的狀況,故正考慮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完
備註:
- 2013年12月12日,證監會展開針對群星和慧富的法律程序,指群星2007年的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及2007年至2011年的年度業績公告載有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同日,證監會取得臨時強制令,凍結其價值達1,968,000,000元的資產。2014年3月28日,證監會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L條提出尋求法庭作出命令的申請,該條例賦予法庭權力在覺得公正或適宜的情況下,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頒令,其中包括委任接管人。該項命令乃在通知被告人後單方面取得的。群星由律師代表出席單方面聆訊。請參閱證監會於2013年12月20日及2014年1月23日的新聞稿。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重整法律程序旨在挽救處於財政赤字的公司,避免公司破產。重整不成會導致公司破產。
- 群星於2013年8月26日公布的最後一份財務報表是其2013年中期報告,當中顯示該集團錄得純利人民幣5,151萬元。截至2013年6月30日,其資產淨值增至人民幣32.68億元,其總負債僅為人民幣1.63億元,較其現金結餘人民幣6.55億元為少。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法律程序之後,已找出由被告人於香港所持有約1.5億元的款項,該筆款項已根據臨時強制令被凍結,惟法庭容許被告人提取1,331萬元來支付其營運開支和法律費用。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B(1)條規定,上市法團須在知道任何內幕消息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公眾披露該消息。
最後更新日期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