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更改針對群星紙業的臨時強制令
2014年1月23日
原訟法庭今天更改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針對群星紙業控股有限公司(群星)及其附屬公司慧富集團有限公司(慧富)的法律程序中所取得的臨時強制令(註1)。
2013年12月12日,證監會展開針對群星和慧富的法律程序,指群星2007年的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及2007年至2011年的年度業績公告,載有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同日,證監會取得臨時強制令,凍結其價值達1,968,000,000元的資產。
證監會已找到被告在香港持有的約1.5億元款項,而該筆款項已根據臨時命令被凍結。群星及慧富早前申請修改臨時強制令,以便可以從在香港找到的資金提取款項來支付其營運開支和法律費用(註2)。
證監會反對這項申請,理由是群星有其他方法償付其於香港的債項,因為其最近期的中期綜合財務報告顯示,群星集團擁有人民幣655,317,000元的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其中大部分由被告於國內的全資附屬公司山東群星所持有。山東群星過往的核數師報告亦顯示,該公司於2010年12月31日擁有人民幣1,301,939,950.02元的未分派溢利,而在行政上和法律上,全資附屬公司在內地持有的資金是可以匯往香港來支付被告的開支。
經考慮上述論點後,法庭於今天行使酌情權,更改臨時強制令,容許群星及慧富提取約4,410,000元及6,600,000元,分別支付直至2014年4月止期間的營運開支(註3)及法律費用(註4)。
完
備註:
- 請參閱證監會於2013年12月20日的新聞稿。
- 法庭就有關申請展開聆訊前已更改臨時強制令,容許群星及慧富提取約2,298,000元以支付於2013年12月及2014年1月到期的若干營運開支及法律費用。
- 該筆款項包括被告之前結欠的270萬元債項及直至2014年4月止的每月560,000元。
- 法庭亦准許群星從被凍結的款項中,支付每月150萬元的法律開支(群星原尋求每月支付212.5萬元),以及准許慧富支付每月150,000元的法律開支(慧富原尋求每月支付300,000元),直至2014年4月為止。
最後更新日期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