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法庭命令將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清盤
2015年2月26日
原訟法庭今天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申請,頒令將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金屬)清盤,以維護公眾利益(註1)。
這是證監會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2條取得法庭命令將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清盤,以保障該公司的少數股東、債權人及投資大眾(註2)。
證監會指,中國金屬的業務涉及一項橫跨香港、澳門、內地及美國的極之複雜、精密和不誠實計劃。
該計劃自中國金屬於2009年發表首次公開招股章程以來便開始誇大中國金屬的表現、收益及利潤,其規模及複雜程度在往後幾年變本加厲,直至證監會在2013年7月展開有關法律程序才告終止。
該計劃涉及利用中國金屬在澳門的全資離岸附屬公司中環鋼鐵(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中環鋼鐵澳門)作為管道,在2007年至2012年期間為中國金屬帶來大部分的年度利潤,而中環鋼鐵澳門亦作為用來偽造該等利潤的虛假文件和文書的製造工廠。
有關計劃亦涉及廢金屬在中美之間的虛假付運、虛假的付運文件、虛假的帳目及極之複雜、橫跨兩大洲的循環現金流交易。
中國金屬在2007年至2009年期間的總收益及毛利看來被分別誇大了約46%或超過80億港元及72%或超過10億港元(註3及4)。
例如,中環鋼鐵澳門在2012年向其聲稱在美國和香港的主要供應商支付431筆總值約24億美元的款項,當中約98%的資金轉交其聲稱的客戶,最後透過多個銀行帳戶回流中環鋼鐵澳門,整個過程都是透過在全球各地成立但由中國金屬內部中央監控的多個實體進行。
在首次公開招股或甚至在證監會已對事件展開調查後,該計劃都沒有終止或至少在規模方面有縮減的跡象。相反,那些虛假的資金流轉活動不論是在金額及複雜程度方面均有增無減。
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在臨時清盤人獲委任前的前任管理層否認曾干犯任何不當行為,及直至最近仍反對證監會的申請。不過,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下,前任管理層退出訴訟及不參與聆訊。
夏利士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ris)經考慮證監會所提交的證據後於今天頒令將中國金屬清盤(註5)。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是一項放肆及不誠實的計劃,利用在世界各地設立的多個秘密代名人來欺騙香港投資者及債權人,令他們相信這間公司具有根本並不存在的往績和表現。 有關情況現已被制止,而法院委任的獨立清盤人將獲賦予控制權。清盤人將可對該公司的真實狀況進行獨立評估,以維護所有於本案中擁有財務權益的人士的最佳利益。”
他續稱﹕ “此調查工作極具挑戰性,我們鍥而不捨地在該公司訛稱其貨櫃曾到達的全球多個地方進行前所未有的追查行動,以剷除這項失當行為。 證監會將會繼續這些追查行動,以打擊同類型的企業失當行為,而我們就此事件的工作無疑尚未完成。”
對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本案調查過程中提供的協助,證監會謹此致謝。
完
備註:
- 中國金屬於2007年7月18日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2009年6月10日,該公司發布全球發售招股章程,其股份於2009年6月22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扣除上市費用後,該公司從首次公開發售中集資大約16.85億港元。中國金屬股份自2013年1月28日起暫停買賣。
- 2013年7月26日,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2條向原訟法庭提出呈請以將中國金屬清盤,並已獲法庭頒令委任保華顧問有限公司的Cosimo Borrelli及Jocelyn Chi Lai Man為中國金屬的共同及各別臨時清盤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2條准許證監會在認為就維護公眾利益而言是可取的情況下,提出申請要求對公司頒發清盤令,而法庭可基於將該等公司清盤屬公正公平的理由作出此命令。
- 證監會對合共約1,042份聲稱在2007年至2013年期間開出的提單進行調查,指大部分提單均是偽造的,及並沒有真正運送廢金屬。
- 證監會指中國金屬在2007年、2008年及2009年的收益被分別誇大了約659,918,377港元、2,331,953,304港元及5,072,802,416港元,而其於相同財政年度的毛利則被分別誇大了約83,440,317港元、302,369,733港元及710,522,588港元。
- 夏利士法官表示他將會在適當時候宣告裁決的理由。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