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野馬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的取消資格令
2015年3月3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德發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德發或該公司,現稱野馬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林益勝(男)的取消資格令(註1、2及3)。
除非經法庭許可,否則林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資格,為期六年,由2015年3月27日起生效。
頒布上述命令是因為林承認其:
- 未有確保德發向其股東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所有資料及遵從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下的披露規定;
- 廢棄其身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
- 違反其董事職責,沒有以合理的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管理德發、真誠地並以符合德發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而行事及執行穩健審慎的財務監控制度,從而將公司資產遭挪用的風險減至最低;及
- 對德發的業務或事務曾以上述方式經營或處理負有部分責任。
林亦承認,他曾簽署了文件,將該公司及其一家附屬公司的資產抵押,以取得提供予關連方的貸款,並且不當地向股東隱瞞此事。他更簽署了兩次董事會會議的出席表,而在該兩次會議上,德發批准了一宗實屬騙局的交易,當中涉及一名沒被披露的關連人士及收購柬埔寨一家木材公司的四成權益。
林承認他不知道賣方的任何資料或該宗交易的其他詳情,自己只是按照指示辦事,並沒有適當地行使獨立的商業判斷,亦不清楚一家上市公司的披露責任。
林雲浩法官在頒令時表示,為期六年的取消資格期是適當的,因為林明確地缺乏作為董事的勤勉盡責、勝任能力及獨立性,並無視他對該公司及持有該公司權益的人士或機構所負的責任。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林的失當行為不能接受。他的職責是保障該公司及其股東的權益,但卻背叛了他們,令他們皆蒙受財務損失。證監會將繼續採取行動,秉持上市公司董事應有的適當操守標準 ”。
證監會早前已取得針對德發另一名前執行董事的取消資格令,並正尋求法庭向另外兩名前執行董事包括前主席兼執行董事郭榮(男)頒發類似命令(註4及5)。
郭在上星期向法庭尋求將此等法律程序擱置,直至同樣因德發事務而引致的刑事法律程序審結為止,但遭原訟法庭拒絕。
完
備註:
- 德發於2002年4月29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於2011年11月23日,更改名稱為野馬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林自2008年6月24日起擔任德發的執行董事,直至其於2008年9月9日辭任為止。
- 證監會在2014年3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針對德發前主席兼執行董事的法律程序。請參閱證監會2014年3月14日的新聞稿。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其中包括)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除作出其他命令外)頒令取消該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
- 請參閱證監會2014年10月9日的新聞稿。
- 證監會除尋求法庭向德發另外兩名前董事發出類似命令外,亦正尋求法庭頒令該公司前主席向該公司或法庭認為適合的其他實體償還2,600萬元,有關款項相等於配發4,000萬股德發股份給其代名人的認購價,以及/或交出他藉著那些股份的交易而賺取的任何利潤;及進一步/或作為替代,頒令他向那些股份交易的對手方或任何其他人償還藉著那些股份的交易而避免的損失或法庭認為適合的金額,連同頒布任何附屬命令或指示,以作出有關付款。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