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因違反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00萬元

2015年4月01日



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Merrill Lynch Far East)因在持倉上限方面違反監管規定及犯有內部監控缺失,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00萬元(註1)。

是項紀律處分行動源於證監會對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MLI)展開的調查。調查發現,在2013年5月30日MLI持有14,181份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恒生國企指數)合約,違反了合約數量不得超過12,000份的訂明持倉上限規定。在關鍵時間,Merrill Lynch Far East代MLI控制有關交易或部分有關交易,並有權酌情就對沖而為MLI作出交易決定(註2)。

證監會發現,Merrill Lynch Far East沒有實施足夠內部監控措施,以監察及確保MLI的恒生國企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持倉量符合訂明持倉上限的規定(註3)。

具體而言,儘管Merrill Lynch Far East設有系統,在合計持倉量達到訂明持倉上限的80%時,向交易員發出減少MLI持倉量的警示,但該系統並無顧及到MLI短倉到期的情況及其可能對訂明持倉上限造成的影響。因此,Merrill Lynch Far East未有察覺恒生國企指數期貨合約的大額短倉於2013年5月30日到期,以及MLI長倉相應增加,直接導致其違反了持倉上限的規定。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Merrill Lynch Far East表現合作,以及已採取措施加強在監察持倉上限方面的內部監控。

備註:

  1. Merrill Lynch Far Eas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2. 《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規則)第4(1)條規定,除獲證監會或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授權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持有或控制數目超逾訂明上限的期貨合約或股票期權合約。

    規則第5(a)條訂明,就規則附表1已指明的期貨合約而言,可持有或控制的合約數目上限。

    規則附表1訂明,恒生中國企業指數合約的對沖指定資產價格轉變風險的訂明上限為12,000份好倉或淡倉合約(所有合約月合計)。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人須遵守一切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監管規定。

    《操守準則》第12.1段規定,持牌人應遵守及維持適當的措施,以確保所有適用的監管法例以及由證監會、交易所、結算所及其他監管當局所執行或發出適用於持牌人的規則、規例及守則均獲得遵守。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