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交易檢控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2015年1月13日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首宗涉及集體投資計劃的無牌交易檢控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區域法院將於2015年2月3日進行答辯聆訊。
2014年5月31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東區裁判法院對IPFUND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IPFUND)及其唯一的董事兼股東冼仲彥(男)展開刑事法律程序。IPFUND及冼於2014年7月3日否認四項控罪(註1及2)。
證監會指,在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間,從未獲證監會發牌的IPFUND及冼向投資者要約售賣及出售在16項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由IPFUND及冼管理及控制的該等集體投資計劃未經證監會認可。
投資者的供款被指經匯集後會用作購買香港的商用物業;該等物業一經出售,所賺取的利潤有部分會按投資者支付購買價的比例分派予他們,而IPFUND則根據買賣該等商用物業所賺取的利潤收取顧問費。
2014年9月4日,東區裁判法院向證監會發出指示,要求證監會視乎案情的複雜程度、證人數目及預期審訊日數,考慮在區域法院審理有關控罪是否合適(註3)。
完
備註:
- 證監會指控IPFUND及冼未領有牌照而經營或顯示自己經營一項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證券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所指的證券即集體投資計劃。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凡任何法團所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經證明是在該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或看來是以該身分行事的人協助、教唆、慫使、促致或誘使下犯的,或是在該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罔顧實情或罔顧後果的,則該人與該法團均屬犯該罪行,並可據此予以起訴。
- 2014年10月24日,這宗案件被押後四個星期,以便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2014年11月20日,案件被進一步押後至2015年1月13日。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