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沒有向聯交所申報交叉盤買賣並處以罰款1,100萬元

2015年6月0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法國巴黎證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合共1,1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過去十年來均沒有就其兩邊客交易(交叉盤買賣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出申報(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法國巴黎證券於200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間沒有就合共4,443對交叉盤買賣向聯交所作出申報,涉及總值逾60億元的股份,違反了聯交所的交易規則及證監會的《操守準則》(註3及4)。

作為持牌法團,法國巴黎證券亦未能有效地運用所需的資源和程序,以便適當地進行其業務,包括未能向於法國巴黎證券負責作出申報的交易員提供足夠資源,使其能夠履行申報職責。鑑於法國巴黎證券的申報缺失已持續一段長時間,且當中涉及大量交易,故證監會認為事態尤其嚴重(註5)。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本個案顯示對待申報缺失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市場透明度及向投資大眾展示準確的資料是十分重要的,不但有助投資者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亦能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

備註:

  1. 法國巴黎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法國巴黎證券亦已向聯交所登記為交易所參與者。
  2. 交叉盤買賣或兩邊客交易是指交易所參與者同時為證券的買方和賣方所進行的交易。
  3. 《交易所規則》第526條規定交易所參與者須於指定時限內向聯交所申報交叉盤買賣。
  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及第12.1段規定,持牌人應遵守一切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監管規定,包括其參與的任何交易所的規則。
  5. 根據《操守準則》第2及3項一般原則,法國巴黎證券須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經營其業務,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並須具備及有效地運用其所需的資源和程序,以便適當地進行其業務活動。根據《操守準則》第4.2段,法國巴黎證券須勤勉盡責地及確實勤勉盡責地監督獲其僱用以代表其經營業務的人士。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