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不當售賣投資產品並處以罰款100萬元
2015年6月16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輝立証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1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向四名客戶銷售基金時犯有缺失(註1)。
輝立証券亦已同意按本金的金額減股息向客戶回購基金,另加有關金額若在同一段時間內投資於12個月定期存款而可能賺取的利息(註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輝立証券大約在2004年8月向該四名客戶銷售American Pegasus Fixed Income Fund – Series II Segregated Portfolio,涉及的交易金額約為819,000元。該基金於2011年7月清盤,而客戶仍未能取回投資(註3)。
證監會發現輝立証券未有:
- 在向客戶銷售該基金前就基金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
- 為銷售人員提供充足的培訓及/或足夠的產品資料,確保他們全面了解該基金的性質、涉及的風險及適合哪類投資者;及
- 採取足夠的措施,確保其銷售人員已為客戶評估基金的適合性,並監察及檢討銷售程序。
證監會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輝立証券在與證監會解決紀律處分行動一事上表現合作。
完
備註:
- 輝立証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 回購協議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而作出。
- American Pegasus Fixed Income Fund – Series II Segregated Portfolio 是一項保單貼現產品,專門投資於由具投資級別的保險公司在美國發行的高齡人士人壽保單。該產品未經證監會認可。於2010年6月,投資者獲悉該基金將會清盤,因為其價值不足以支付其持有的壽險貼現保單在預計到期日之前的人壽保險費。該基金於2011年7月根據開曼群島的法例被頒令正式清盤。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