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光亞有限公司、其主席及行政總裁未有及時披露內幕消息在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

2015年7月27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展開針對光亞有限公司(光亞)的研訊程序,指其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高度股價敏感內幕消息(註1)。

證監會亦在審裁處展開針對光亞的主席卓盛泉(男)及光亞的行政總裁洪祖福(男)的研訊程序,指他們罔顧後果或疏忽的行為導致該公司涉嫌違反法定企業披露制度的條文。

這是自《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上市公司施加的披露責任於2013年1月1日生效以來,證監會首次就該等責任在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註2)。

證監會的指控源於光亞與其附屬公司PT First Media Tbk(PT First Media)在印尼進行的訴訟。爭議事宜為光亞沒有償還拖欠PT First Media的款項。有關訴訟導致PT First Media展開針對光亞的執法程序,包括通過日期為2012年12月20日的呈請及日期為2012年12月28日的傳票在印尼提起針對光亞的破產相關程序。該等程序尋求(除其他事項外)暫緩光亞清償債務的責任以便向PT First Media提交債務重整計劃,及委任印尼法官和管理人負責管理光亞的資產(註3)。

光亞的香港辦事處於2013年1月2日接獲印尼文法庭文件,而有關文件的英文翻譯本已於2013年1月4日交給卓及洪傳閱。然而,光亞延至2013年1月17日,即在印尼法庭於2013年1月15日針對光亞頒發該等破產相關命令後,才向公眾披露該消息。光亞於2013年1月15日申請暫停股份買賣,而當光亞於2013年2月22日恢復股份買賣時,其股價下跌了22.5%。

證監會指,破產相關程序在印尼的提起(連同當中的內容)是關乎光亞的具體消息,於關鍵時間屬高度股價敏感資料及並非普遍為公眾所知,原因是該等程序令光亞面臨失去對其主要資產(包括其於印尼的PT First Media的股份)的控制權的威脅,並可導致光亞被清盤。

備註:

  1. 光亞於2000年7月1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創業板上市。
  2. 證監會展開審裁處研訊程序的通知書已載於審裁處網站(www.mmt.gov.hk)。
  3. PT First Media採取有關行動的目的是要根據其與光亞在2011年6月30日訂立的貸款融資協議,追收貸款本金4,400萬美元及累計利息。光亞未能在該筆貸款於2012年6月30日到期時還款。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