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終止有關審計工作底稿的上訴

2015年7月23日



安永已終止就有關強制其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交出其持有的指明會計紀錄的法庭命令所提出的上訴(註1及2)。

自從原訟法庭作出裁決後,安永已向證監會交出指明的會計紀錄。證監會信納安永已交出其所要求的所有紀錄及已遵從法庭命令,並同意該上訴現已只屬學術性並和實際情況無關。

安永提出的上訴與原訟法庭在2014年因安永就標準水務有限公司計劃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所進行的審計工作而作出的命令有關。

證監會希望藉此提醒香港的核數師事務所,它們應該按照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作出的要求,向證監會交出那些與香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工作相關的會計或審計工作底稿。即使要求交出的文件/紀錄乃由香港核數師的內地聯屬公司或代理代為持有因而需取得內地當局批准,上述責任仍然一樣。此外,核數師事務所有責任識別在內地持有的紀錄及就該等紀錄尋求批准。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香港核數師應與證監會就涉嫌的企業不法行為而進行的調查作出全面合作。在本案中,假如安永當初在其香港辦事處進行適當搜尋,並在有需要時與內地當局合作,就其內地聯屬公司所擬備的紀錄尋求當局批准,便可避免有關訴訟。”

施衛民先生補充說:“證監會期望香港的核數師事務所能夠與證監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面合作。”

證監會確認並感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此事上的寶貴協助。

備註:

  1. 請參閱載於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hk)的判案書(HCMP1818/2012)。
  2. 請參閱證監會2014年5月23日的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