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堅固證券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700,000元
2016年5月03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堅固證券有限公司(堅固證券)並處以罰款700,000元,原因是它沒有遵守《操守準則》內的電話錄音規定,以及沒有制定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確保其電話錄音系統運作正常及監察其客戶的電話交易指示(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堅固證券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間(有關期間)沒有記錄透過其中一條電話內線所收取的客戶交易指示,因為該部電話的電線鬆脫而未能連接至堅固證券的電話錄音系統。
於有關期間,堅固證券沒有對其電話錄音系統進行任何例行檢查,亦沒有定期審查其客戶電話交易指示的錄音。堅固證券在2014年1月2日察覺到電線鬆脫一事及將電線重新接駁至電話錄音系統,並在2014年1月8日被證監會要求交出若干客戶交易指示的電話錄音時,才發現其電話錄音系統並無記錄在有關期間內的客戶交易指示。由於堅固證券的電話錄音系統存在未被察覺的漏洞,故它未能交出證監會所要求的電話錄音。
客戶交易指示的電話錄音是中介人其中一項必要的審核線索,既保障中介人及其客戶的權益,亦是有效防止或偵測違規情況或詐騙活動的合規監察工具。堅固證券的缺失令到它作為證監會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註3)。
完
備註:
- 堅固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3.9(b)段規定持牌人及註冊人應:(i)利用電話錄音系統記錄透過電話收取客戶的交易指示;及(ii)保存有關的電話錄音作為其紀錄的一部分,為期至少六個月。
-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在2004年11月25日就電話錄音規定致持牌中介人的通函。
有關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6年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