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 Services Limited(前稱渣打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因違反監管規定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2017年1月03日
MIS Services Limited(前稱渣打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渣打投資公司)因未有遵守《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強積金守則》)及《基金經理操守準則》所訂的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渣打投資公司在2000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間,前後有超過九年未有按《強積金守則》的要求,確保有至少兩名關鍵人員具備最少五年管理退休基金或公眾基金的投資經驗(註3)。
在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間,渣打投資公司並無任何關鍵人員符合最低投資經驗要求。在2000年10月至2013年9月期間前後超過七年,渣打投資公司僅有一名關鍵人員符合最低投資經驗要求,而其餘時間則有兩名關鍵人員符合該項要求。渣打投資公司在2015年7月接獲證監會通知時,才發現在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期間獲其指派為關鍵人員的兩名職員並不符合最低投資經驗要求。
渣打投資公司在執行上述要求和監察關鍵人員的投資經驗方面,未有實施適當的政策及程序;而且沒有向有關職員表示他們已獲指派為關鍵人員,亦沒有告知他們該角色所須具備的投資經驗(註4及5)。
證監會在決定罰則時,已考慮到渣打投資公司:
- 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
- 已委聘獨立檢討機構,對是次事件進行內部監控檢討;及
- 已在發現事件後採取措施加強其政策及程序,以確保符合《強積金守則》對關鍵人員的最低投資經驗的要求。
完
備註:
- 渣打投資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在所有關鍵時間,渣打投資公司為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 2016年11月10日,渣打投資公司將其名稱由渣打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改為現有名稱。
- 《強積金守則》第6.6(a)段訂明,投資經理的關鍵人員應具備最少五年在信譽良好的機構管理集資退休基金或其他公眾基金的投資經驗,而其累積的專業投資經驗所涉及的投資產品,應與正在申請認可的匯集投資基金或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所涉及的投資產品屬於同一類別。
- 《強積金守則》第6.4段訂明,投資經理必須遵守證監會發出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規定。
-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1.2段規定,基金經理須(除其他事項外)設定完善且又符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的內部監控和書面監察程序。
有關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