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收購守則》遭證監會公開譴責

2017年8月03日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沒有披露其就恒盛地產控股有限公司(恒盛地產)股份進行的交易,違反了《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下稱《收購守則,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公開譴責。

2016
59日至85日期間,中國人壽在要約期內,就恒盛地產股份執行了2,139宗交易(註1以及沒有按《收購守則》規則22所規定公開披露該等交易(註2)。中國人壽於上述時間持有超過5%的恒盛地產已發行股本,因此是恒盛地產的聯繫人(註3)。

中國人壽承認沒有遵守《收購守則》,並同意接受對其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中國人壽正在落實多項補救措施,以確保公司日後會遵循《收購守則》。

證監會希望藉此機會提醒香港證券市場的從業員及有意利用香港證券市場的人士,在進行有關收購及合併的事宜時,應根據《收購守則》行事。尤其是,聯繫人必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2具報其於要約期內就受要約公司(或如屬證券交換要約,則為要約公司)所進行的交易。

執行人員聲明的文本可於證監會網站“〈收購合併事宜〉─〈決定及聲明〉─〈執行人員的決定及聲明〉"一欄取覽。

備註:

  1. 2015年3月4日,恒盛地產公布其可能被控股股東美年國際有限公司私有化,要約期自當日展開。
  2. 《收購守則》規則22.1(a)規定“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及任何聯繫人在要約期內為本身進行的有關證券的交易,必須根據本規則22註釋5、6及7加以公開披露。"
  3. 根據《收購守則》,“聯繫人"被界定為包括“擁有或控制5%或以上由要約人或受要約公司所發行的任何類別有關證券……的人,包括因任何交易而擁有或控制5%或以上的人。"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