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法庭駁回香港博奕研究協會的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
2017年8月18日
香港博奕研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博奕研究協會)及其唯一董事施政樂(男)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證明申請,以便他們就早前被判進行無牌活動的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訟法庭已駁回他們的申請(註1)。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在駁回有關申請時裁定,香港博奕研究協會及施未能證明原訟法庭於2017年6月28日頒布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及申請人在提出這項證明申請時所依據的理由已經在其先前的上訴中提出過並已遭原訟法庭駁回。
東區裁判法院經審訴後,於2015年5月裁定香港博奕研究協會及施在未獲發牌下,於培訓課程中就恒生指數期貨合約提供即時投資意見罪名成立。他們其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於2017年6月維持對他們的定罪判決(註2)。
完
備註:
-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2)條,刑事案的被告人被裁判法院定罪並提出上訴後,如不服原訟法庭的判決,可向原訟法庭作出證明申請,證明有關判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然後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5年5月11日及2017年6月29日的新聞稿。判案書(HCMA720/2015)可於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hk)取覽。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