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加密貨幣相關產品及衍生工具發出提示

2017年12月1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出一份通函,促請投資者注意與比特幣期貨合約及其他加密貨幣相關投資產品(註1)有關的風險,並提醒金融服務供應商在以香港客戶為對象時要注意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通函指出,美國部分的期貨及商品交易所(註2)已經或即將推出比特幣期貨合約,而香港投資者亦可透過中介人買賣這些合約。然而,為香港投資者就這些合約提供交易服務及相關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交易指令)構成受規管活動,且無論有關業務是否位處香港,均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註3)。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未有向證監會申領相關牌照而為香港投資者傳遞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指令的人士或機構可能觸犯刑事罪行。證監會告誡投資者,在買賣加密貨幣期貨合約及其他相關投資產品時,相關資產(即加密貨幣)的投機性質及這些產品內含的槓桿作用,可能會使價格大幅波動,及令流通性不足的風險加劇。"

另外,投資者亦須注意,曾有客戶資產在加密貨幣的交易平台上遭盜竊或挪用,而有些平台亦曾經倒閉。買賣加密貨幣相關產品的其他風險包括流通性不足、價格高度波動及潛在的市場操縱行為。投資者該因應這些因素,仔細權衡本身的風險承擔能力。

備註:

  1. 受規管交易所發售的比特幣期貨合約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期貨合約”的傳統特色。即使相關資產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但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而言,這些比特幣期貨交易仍被視為“期貨合約”。
  2. 這些交易所由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管,並獲得證監會認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3. 經營比特幣期貨合約交易業務的人士或機構(包括為其傳達或傳遞交易指令者)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須獲發牌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推廣投資於比特幣的基金通常會構成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而管理此類基金或構成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就比特幣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服務亦可能構成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