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禁止葉家瑛重投業界18個月
2017年12月13日
法國巴黎銀行香港分行前交易員葉家瑛(女)因多次試圖隱瞞一項交易執行錯誤,違反了《操守準則》,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註1及2)。
證監會發現,葉多次試圖隱瞞她在2015年6月24日執行公司內部的外匯現貨交易時所犯的錯誤以及因該錯誤交易而造成的58,000美元損失,包括:
- 要求法國巴黎銀行一名交易員將該損失攤分兩日入帳,令其他人員更難偵測到該損失;
- 以人手方式將該損失在錯誤的投資組合重新入帳,令該損失更難以被偵測出來;
- 沒有將該損失計入每日所需的報告內;及
- 沒有匯報該事件,並在被問及該事件時誤導其主管。
葉沒有遵循法國巴黎銀行香港分行有關匯報及上報重大操作事件的內部指引和程序,及時向管理層匯報該事件。
證監會認為,葉的不誠實行為令她作為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註3)。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葉多次試圖隱瞞該事件;在干犯上述失當行為時在業界已擁有超過12年經驗;及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本個案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作出調查後轉介證監會跟進。
完
備註:
- 葉在2006年12月1日至2015年7月21日為受聘於法國巴黎銀行香港分行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亦曾在2011年9月15日至2015年7月21日擔任隸屬於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葉現時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亦非證監會持牌人。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 《操守準則》第1及2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在經營其業務時,應以誠實、公平、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有關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