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因無抵押賣空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800,000元

2018年9月17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華泰金融)在2015年賣空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長城)股份的缺失,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800,000元(註1)。

長城在2015年8月28日公布其發行紅股的建議,數量相等於其當時已發行股份的200%,而有關紅股發行須待某些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有關紅股的交收日期預計為2015年10月13日。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 當有關股份在2015年9月30日開始按除權基準進行買賣時,華泰金融的自營交易櫃枱在其交易系統內以人手入帳,藉以反映華泰金融因先前持有的180,000股長城股份而有權獲配發360,000股紅股。這項入帳導致華泰金融的交易系統將合共540,000股長城股份顯示為單一倉盤,而沒有將其先前持有的180,000股股份與尚未交收的360,000股紅股區分出來。
  • 在2015年10月6日,華泰金融的一名自營交易員在沒有進行任何查核或核實的情況下,便假設紅股發行已成為無條件,並發出一項出售500,000股長城股份的指令,導致華泰金融賣空了320,000股長城股份(註2及3)。

證監會認為,華泰金融在買賣紅股時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也沒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其職員及實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其遵從有關賣空的規定。

證監會在決定對華泰金融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就紅股所進行的買賣涉及單一項及非蓄意的賣空活動;
  • 華泰金融自行向證監會報告違反監管規定一事;
  • 並無證據顯示華泰金融在賣空紅股時曾經不真誠地行事;
  • 華泰金融已採取補救措施加強其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
  • 華泰金融與證監會合作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及
  • 華泰金融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華泰金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條禁止“無抵押”或“無擔保”的賣空活動。任何人如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證券,除非他在售賣證券時,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或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這樣的權利,否則即屬刑事罪行。
  3. 長城在交收日期之前並無就該等條件是否已達成發表任何公告。公眾人士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具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在交收日期前將紅股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有關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