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羅斯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無抵押賣空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50萬元
2018年12月06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索羅斯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SFM HK Management Limited)(簡稱SFM)在2015年代其管理的某隻基金賣空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長城)股份的缺失,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150萬元(註1)。
長城在2015年8月28日公布其發行紅股的建議,數量相等於其當時已發行股份的200%,而有關紅股發行須待某些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有關紅股的交收日期預計為2015年10月13日。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 該基金的保管人在2015年9月30日通知SFM的交易支援部,SFM因該基金先前持有的808,000股長城股份而有權獲配發1,616,000 股紅股。
- SFM的交易支援組在2015年9月30日於SFM的交易系統內將該1,616,000股紅股入帳,但沒有按照SFM的內部政策將有關紅股分隔至一個受限制帳戶內。結果,該系統顯示有2,424,000股長城股份可供買賣,而事實上當時只有808,000股股份可供買賣。
- 該基金的其中一名投資組合經理基於該系統所顯示的錯誤資料,在2015年10月2日發出一項出售2,424,000股長城股份的指令,導致該基金賣空了1,616,000股長城股份(註2及3)。
證監會認為,SFM不但在買賣紅股時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而且沒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其職員,及沒有實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其遵從有關賣空的規定。
證監會在決定對SFM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情況,當中包括:
- 並無證據顯示SFM在賣空紅股時曾經不真誠地行事;
- 這是於過去五年內第二次發生的類似事件;
- SFM已採取補救措施加強其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及
- SFM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 SFM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 該條例第170(1)條禁止“無抵押”或“無擔保”的賣空活動。任何人如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證券,除非他在售賣證券時,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或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這樣的權利,否則即屬刑事罪行。
- 長城在交收日期之前並無就該等條件是否已達成發表任何公告。公眾人士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具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在交收日期前將紅股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有關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8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