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星光前主席及董事的取消資格令及賠償令

2018年2月27日



原訟法庭在星光文化娛樂集團有限公司(星光)的前主席唐錫麟(男),以及兩名前執行董事高麗瓊(女)及鍾惠愉(女)被裁定於2008年9月在處理星光出售附屬公司一事上犯有失當行為後,命令他們須向星光支付890,241.37美元作為賠償(註1、2、3及4)。

法庭亦命令唐、高及鍾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或參與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五至七年不等(註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調查發現,而唐、高和鍾亦承認:

  • 三人在欠缺恰當的理據及/或未有以星光的最佳利益行事的情況下,導致及/或促致星光將該出售交易的代價削減100萬美元;
  • 他們把星光就該出售交易向買方提供諮詢服務的成熟商機轉給唐的私人公司Extract Group Limited,後者因而得到100萬美元的秘密收益;
  • 他們未有披露有關諮詢服務協議的安排及唐在當中的利益,因而沒有確保星光完全遵守《上市規則》。

備註:

  1. 星光在關鍵時間的名稱是泰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至2013年12月18日改名為中國綠能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12月23日再改名為集美國際娛樂集團有限公司,並於2017年7月6日改名為星光至今。該公司於1998年3月1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上市,並在關鍵時間主要從事製造及經銷電子商品、導電矽橡膠按鍵、印製電路板和通訊產品以及投資控股業務。
  2. 證監會於2014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該法律程序。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4年10月8日的新聞稿。
  3. 法庭是在批准有關法律程序可透過Carecraft程序處理後作出該等命令。Carecraft程序要求雙方向法庭提交一份議定事實陳述書,法庭會在接獲該陳述書後評估應作出甚麼命令。
  4. 賠償金額包括以下各部分:(i) 495,000美元,作為星光蒙受損失的賠償。鑑於唐的私人公司Extract Group Limited曾於2012年向買方退還505,000美元,以就另一宗因沒有履行相關的諮詢服務協議而被買方提起的法律行動達成和解,故法庭沒有將該筆100萬美元的秘密收益全數退還給星光;及(ii) 395,241.37美元,作為判決前利息。
  5. 唐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七年;高及鍾則各自被取消董事資格五年。有關取消資格令已於2016年8月10日生效,即雙方首次根據Carecraft程序出庭處理法律程序的日期。


最後更新日期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