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因內部監控缺失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900萬元
2018年3月13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證券)在利便客戶服務方面的內部監控缺失及《操守準則》下的匯報責任所涉及的關注事項達成解決方案後,對中信里昂證券作出譴責及罰款900萬元(註1及2)。
證監會與中信里昂證券於2016年11月共同委聘了一家獨立檢討機構,對中信里昂證券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的內部監控措施進行檢討。有關獨立檢討涵蓋多個範疇,其中包括中信里昂證券的利便交易業務,及其就嚴重違反或涉嫌嚴重違反法例及監管規定的情況向證監會發出的通知。
該檢討發現中信里昂證券:
- 儘管於1986年已引入利便客戶服務,但直至2016年3月才制訂監控措施,以防止代客戶執行的交易與利便客戶的交易混雜在一起(註3);及
- 儘管早於2013年4月已得悉其持牌代表涉嫌違反海外監管規定及被某海外監管機構調查,但沒有立即通知證監會,並直至2015年2月才作出匯報(註4)。
證監會在達致上述解決方案時,已考慮到中信里昂證券:
- 主動與證監會全面合作解決監管方面的關注事項,令此事可完結;及
- 與證監會就處理在監管方面的關注事項及識別其內部監控措施的缺漏進行了檢討。
證監會亦考慮到中信里昂證券的董事會承諾將會在未來12個月內採取合理步驟,以糾正中信里昂證券在避免利益衝突方面的內部監控缺失。
完
備註:
- 中信里昂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 《操守準則》第2及6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法團應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及避免利益衝突。《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註冊人或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附錄第8段訂明,公司應建立並維持足夠的分隔措施,例如將處理全權委託買賣盤的交易員,與處理公司本身帳戶的交易員分開,以避免明顯的及潛在的利益衝突。
- 《操守準則》第12.5段規定,如持牌法團本身或其僱用或委任以替客戶進行業務的人士,實際或涉嫌嚴重地違反任何適用的法例及監管規定,持牌法團便應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有關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