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尋求法庭頒令取消遠東控股國際有限公司前高層人員的資格
2018年4月1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對遠東控股國際有限公司(遠東)前董事總經理兼行政總裁邱達根(男)作出取消資格令(註1至3)。
證監會亦正在同一法律程序中尋求法庭對邱達根胞兄、遠東前非執行董事邱達偉及前公司秘書/財務總監呂鴻光(男)作出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的行動源於對遠東的一項調查:遠東於2007年曾將合共6,100萬元由該公司的銀行戶口轉至時任主席邱德根(即邱達根及邱達偉的先父)的個人銀行帳戶,據稱是用作代表遠東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
證監會指邱達根:
- 未有就上述轉帳取得遠東董事會的事先批准,亦未有確保就上述轉帳、透過董事會主席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以及遠東與董事會主席之間在獲配發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及損益方面的分配安排妥為訂立協議和備存文件紀錄,因而違反了其對該公司的受信責任;
- 未有確保上述轉帳中未有動用、金額約為5,920萬元的餘款(即未有用作認購首次公開招股股份的資金)及時退還予遠東;及
- 促使遠東在該公司的2007年年報中將該筆6,100萬元的款項披露為“應收董事款項”,而該等轉帳的實際用途是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而非向董事會主席提供貸款。
證監會又指,呂在批准上述轉帳時未有以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而且他與邱達根均未有就將該筆未用餘款保存在董事會主席的銀行帳戶內的安排,根據《上市規則》取得所需的股東批准及作出所需的披露。
證監會進一步指,邱達根、邱達偉及呂事後於2008年4月才就2006年12月29日的董事會會議補製紀錄,令其看來顯示出董事會已決議由2007年1月1日起委任董事會主席的私人助理擔任遠東的“高級投資經理”,以處理該公司的投資項目,但事實上該項委任並非真實。該份會議紀錄是涉嫌用來加強或支持遠東就上述轉帳所作的解釋。
在此背景下,證監會指,邱達根、邱達偉及呂在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曾以涉及作出虧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經營或處理遠東的業務或事務,以致遠東的股東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所有資料,並且對遠東的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
完
備註:
- 遠東(前稱昌生興業有限公司)於1973年2月12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而於2007年2月27日改為現時的名稱前,其原有名稱為遠東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遠東過往及現時均主要從事證券投資及買賣、物業發展及投資和成衣製造及銷售。
-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原訟法庭將於2018年6月21日就證監會提出的呈請進行首次聆訊。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某公司的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最後更新日期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