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申請人被裁定向證監會提供虛假資料罪成
2018年5月11日
雷浩洋(男)承認兩項指其為了支持自己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出的牌照申請而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控罪,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雷於2009年及2015年在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時,均未有披露其刑事定罪紀錄。他被罰款12,000元,並被命令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註1)。
證監會要求申請人完整、真實和正確地披露所有就牌照申請而提交的資料,否則他們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可能會受到影響。
完
備註: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3條,任何人如在牌照申請中作出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罔顧該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
申請人須披露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罪犯自新條例》所適用的定罪。
最後更新日期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