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因違反與基金現金管理有關的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
2018年5月31日
恒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恒生投資)因在管理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現金時未有符合監管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00萬元(註1)。
證監會在與恒生投資進行了一次共同協定的獨立檢討後,採取了上述紀律處分行動。該檢討發現,在2010年至2016年期間,恒生投資管理的基金在關連人士存放大量現金,但當中有部分現金存款所收取的息率卻低於當時可獲得的商業利率(註2及3)。
有關利息所涉及的金額約為875,648元,而恒生投資已同意向受影響的基金作出同等金額的自願性付款。
該檢討亦發現,雖然恒生投資已設有程序規定須查看其他銀行所提供的利率,但並沒有將上述程序應用於該等基金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開立的往來帳戶內的存款,原因是恒生投資不慎及錯誤地推定該等帳戶是不計息的,而有關誤解一直維持至2016年7月,當恒生投資為確認該等往來帳戶的性質而與基金的受託人進行溝通時,有關受託人才指出即使當時的利率為0%,該等往來帳戶事實上是計息的。
證監會認為,恒生投資在有關期間就該等基金的現金管理所制訂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並不充足,而且未能管理及盡量減少該等基金投資者與其關連人士之間的利益衝突。
證監會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恒生投資:
- 委聘了獨立檢討機構進行上述檢討;
- 同意自願向受影響的基金支付相等於所涉利息的款項,以糾正因其缺失而造成的財務影響;
- 採取了補救行動,以加強其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
- 承諾在九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供由獨立檢討機構擬備的報告,確認所有已識別出的關注事項已妥為糾正;
- 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提出的關注事項;及
- 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 恒生投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 證監會與恒生投資於2017年9月共同委聘了獨立檢討機構,對恒生投資就其在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管理的合共39隻證監會認可基金所採取的現金管理程序進行檢討。
- 依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10.10段及《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3.9段,基金經理不應向關連人士存入組成該等基金部分資產的現金,除非該筆存款所收取的息率並不低於相同規模及期限的存款在當時可獲得的商業利率。
有關紀律處分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