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向香港宏僑投資有限公司發出限制通知書

2019年11月0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香港宏僑投資有限公司(香港宏僑)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該公司在未取得證監會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i)直接或透過代理人進行構成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受規管活動的任何業務;及(ii)處置、處理、輔助、慫使或促致另一人處置或處理其持有或代其客戶持有的任何財產,直至另行通知為止(註1)。

證監會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而言,發出限制通知書以保存由香港宏僑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可取的做法。 

證監會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備註:

  1. 限制通知書是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及205條發出。香港宏僑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