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達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50萬港元
2019年12月3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富達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富達香港)並處以罰款350萬港元,原因是該公司無牌進行期貨合約交易,延遲向證監會匯報違規事項,及在一項申請期間向證監會呈交不正確的資料,因而違反了監管規定(註1)。
證監會發現,在200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富達香港在未領有所需牌照的情況下,為其海外聯屬公司執行了6,738宗期貨合約交易,總值約為400億美元。富達香港在2018年5月至6月期間進行檢討時識別出有關涉嫌違規事項,但卻待取得外部法律意見後,才於2018年8月向證監會匯報有關事件(註2至4)。
證監會亦發現,富達香港在2017年3月就一隻新基金向證監會申請認可時,呈交了一份根據過時的範本來編製的錯誤資料查檢表,導致該公司沒有在該份呈交予證監會的查檢表內填寫或提供某些必需的資料。
富達香港進行的內部調查及由富達香港委聘的獨立檢討機構進行的檢討,識別出富達香港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中的某些缺失和弱點,顯示富達香港在有關時間沒有設立完善和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呈交予證監會的資料的準確性。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並無證據顯示富達香港的缺失是故意或蓄意造成的;
- 並無證據顯示有客戶蒙受任何財務損失;
- 富達香港委聘了獨立檢討機構,以檢討其有關基金申請程序的內部監控措施,及已採取步驟糾正所識別出的缺失;
- 富達香港採取了補救行動,以加強其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
- 富達香港與證監會合作解決其提出的關注事項;及
- 富達香港過往並無遭受證監會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 富達香港自2005年3月29日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並自2019年5月30日起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
- 富達香港在未領有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牌照的情況下執行有關交易。根據該條例第114條,任何人除非已就某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否則不得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或顯示自己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 根據《操守準則》第12.5(a)段,當持牌法團本身或其僱用或委任以替客戶進行業務的人士發生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任何法例,或證監會執行或發出的規則、規例及守則的情況時,或懷疑有任何該等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事宜發生,則持牌法團應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 正如證監會在2018年9月14日發出的通函所述明,一旦發現任何嚴重違反或不遵守規定的情況,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匯報,即並非在中介人已完成調查、取得法律意見或採取補救行動後才作出匯報。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