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資本有限公司因無抵押賣空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20萬元

2019年4月18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天元資本有限公司(天元)在2015年5月干犯有關賣空禹洲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禹洲地產)股份的缺失,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120萬元(註1)。

2015年5月12日,禹洲地產宣布配售新股份的建議,而有關配售事項須待達成若干條件後方可作實。禹洲地產其後在2015年5月21日收市後發出另一份公告,表示已在同日達成有關條件及完成該配售事項。天元是禹洲地產股份配售的其中一名承配人。

證監會發現,天元在2015年5月13日收到一名配售代理的確認,表示該公司將獲配發3,200萬股禹洲地產的配售股份。在收到口頭確認後不久,天元便出售10,633,000股禹洲地產股份。在發出賣盤指示時,天元並無任何禹洲地產股份,而該配售事項亦尚未完成。天元因此賣空了10,633,000股禹洲地產股份(註2及3)。

證監會認為,天元在買賣有關配售股份時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亦沒有實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其遵從有關賣空的規定。

證監會在釐定罰則時,已考慮到這宗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這是第二次發生的類似事件 - 雖然證監會已在2013年8月就類似事件(配售股份在2010年6月於完成配售之前售出)發出勸誡信,但天元沒有改善其系統及監控措施,以防止無抵押賣空活動;
  • 就禹洲地產股份所進行的買賣涉及單一項及非蓄意的賣空活動;
  • 天元自行向證監會匯報違規行為;
  • 天元承擔因無法進行交收所涉及的費用;
  • 天元已在有關事件發生後採取補救措施加強其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
  • 天元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以及在接受紀律行動和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方面表現合作;及
  • 天元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天元資本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條禁止“無抵押”或“無擔保”的賣空活動。 任何人如在認可證券市場或透過認可證券市場售賣證券,除非他在售賣證券時,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或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這項權利,否則即屬刑事罪行。
  3. 在禹洲地產於2015年5月21日發出有關股份配售條件已達成及配售事項已完成的公告前,公眾人士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具有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配售股份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