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因保薦人缺失被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700萬元

2019年5月27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招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招商證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700萬元,原因是其在擔任中國金屬再生資源(控股)有限公司(中國金屬)上市申請的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註1至3)。

證監會是繼早前因另一位聯席保薦人──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統稱為UBS)──在中國金屬及另外兩家公司的上市申請中犯有缺失而對其作出處分後採取是次紀律行動(註4)。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招商證券及UBS各自在上市過程中沒有履行聯席保薦人應盡的盡職審查責任,以處理有關中國金屬及其客戶的多項不尋常的事實及跡象(註5)。

對已撤銷註冊的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在中國金屬於2008年6月2日首次提交上市申請前,UBS發現中國金屬其中一名最大的內地客戶A公司雖然已於2007年3月被撤銷註冊,但卻繼續與中國金屬或其附屬公司簽訂銷售合約。

儘管在盡職審查中出現了以下預警跡象,但UBS卻接受了中國金屬的解釋,即B公司與A公司由同一實益擁有人擁有,而B公司自A公司被撤銷註冊後一直以A公司的名義與中國金屬簽訂合約,故B公司最終在提交予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文件以及中國金屬日期為2009年6月10日的招股章程內均被描述為中國金屬的其中一名最大客戶:

(i)    UBS為查究此問題而委託編製日期為2008年3月的報告述明:“由於[A公司]在其營運歷程中並未經營任何活躍業務,亦從未報告任何重大交易,故我們認為聲稱[A公司]是[中國金屬]最大客戶的說法毫無根據(原文照錄)";

(ii)   UBS於2008年3月所取得的A公司和B公司的公司註冊文件並不支持兩家公司互有關聯的說法;

(iii)  中國金屬的內地律師於2008年4月初告知UBS的外國法律顧問(並抄送予UBS):

        •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已撤銷註冊的公司無權簽訂任何業務合約,因此A公司在撤銷註冊後所簽訂的合約可被視為無效且不可強制執行;及
        • 即使A公司與B公司互有關聯,A公司在撤銷註冊後亦不應進行任何業務運作;

(iv) 中國金屬的內地律師於2008年4月底進一步告知UBS,他們並未發現任何法律依據,以支持B公司為中國金屬其中一名最大客戶的說法;及

(v)  中國金屬向UBS提供的文件(包括銷售合約、收款憑證及主要客戶名單)顯示,當時從中國金屬或其附屬公司採購廢金屬的實體是A公司。

儘管招商證券是在或大約在2008年11月才成為中國金屬的聯席保薦人,並且在2008年11月之前並無參與就此問題所進行的盡職審查,但招商證券負有進行盡職審查的獨立責任,以便能徹底掌握和了解中國金屬的情況,並使其本身信納招股章程內所披露的資料。

證監會認為,假如招商證券以專業的懷疑態度審閱UBS及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盡職審查文件,便會發現在哪個或哪些公司在關鍵時間與中國金屬簽訂了合約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均就中國金屬與A公司及/或B公司之間的交易的真實性,引起多個預警跡象。證監會認為,有關證據顯示招商證券並無採取任何步驟,以就此問題進行跟進盡職審查。

對第三方付款的盡職審查不足

2008年9月,當UBS仍為中國金屬的獨家保薦人時,中國金屬的申報會計師向中國金屬發送了(並抄送予UBS)若干資料,內容是關於其中六名客戶曾透過本票及/或第三方付款人安排的匯款支付款項。

在其中一個個案中,一名透過第三方向中國金屬付款的客戶,亦同時代表另外三名中國金屬客戶支付款項。沒有證據顯示,UBS曾就該等客戶之間的關係和他們訂立該等付款安排的理由,向中國金屬或任何該等客戶作出跟進。

UBS反而依賴其中國內地律師查究該六名客戶中的一名客戶與中國金屬之間的付款安排。該等中國內地律師建議UBS索取與該等交易有關的各份文件,包括該客戶向其第三方付款人付款的紀錄及顯示相關貨物進口/出口的海關文件,以核實相關交易是否屬實和有否辦妥海關程序。

然而,UBS沒有索取所要求的文件,反而指示該等律師在假設相關交易屬實的情況下提供法律意見。

對中國金屬的供應商及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UBS曾與中國金屬所有供應商進行電話訪談,而在第二次提交中國金屬的上市申請前,招商證券亦與兩名供應商進行了電話訪談,但沒有證據顯示它們曾核實受訪供應商代表的電話號碼及/或身分。

UBS及招商證券曾以面對面的形式與部分中國金屬客戶進行訪談,其餘則透過電話進行。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i)    有關訪談紀錄一概沒有顯示該等面對面訪談在何處進行,以及UBS及/或招商證券有否採取任何步驟,核實進行訪談的處所是否相關客戶的處所;及

(ii)   同時亦沒有證據顯示,UBS及/或招商證券有採取任何步驟,核實任何受訪客戶代表的身分,以使它們信納受訪者具有適當的權限接受訪談。  

證監會在決定對招商證券的適當處分時,已考慮到:

  • 招商證券沒有履行重要的職能,即抱着提問求證的心態,作出批判評論性的評估,並特別留意一些與中國金屬及其聯席保薦人提供的資料互相矛盾或令該等資料的可靠性受質疑的預警跡象;
  • 招商證券沒有履行其獨立職責,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及/或以批判性態度嚴格審閱由中國金屬及其聯席保薦人所提供、並與中國金屬所提供的資料互相矛盾或令該等資料的可靠性受質疑的文件及資料;
  • 招商證券曾協助一家不適合上市的公司上市;
  • 招商證券表現合作,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行動及監管關注事項;及
  • 招商證券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以檢討與其進行保薦人業務有關的政策、程序及常規。

備註:

  1. 招商證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 (期貨合約交易)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證監會亦已暫時吊銷負責監督中國金屬上市申請的招商證券保薦人主要人員吳亦農的牌照,為期18個月。請參閱證監會於2019年2月27日就吳發出的新聞稿。
  3. 中國金屬於2009年6月22日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原訟法庭於2015年2月26日應證監會的呈請,頒令將中國金屬清盤,以維護公眾利益。請參閱證監會2015年2月26日的新聞稿。
  4. 請參閱證監會於2019年3月14日就UBS發出的新聞稿,當中提及的“該另一宗上市申請”乃中國金屬的上市申請。
  5. UBS自2007年底起對中國金屬展開盡職審查。UBS於2008年6月2日以中國金屬的獨家保薦人身分,向聯交所提交中國金屬的首次上市申請。聯交所向UBS提出忠告,指如在中國金屬首次公開招股所籌集的款項淨額中有15%用作償還欠付UBS或其相關公司的債項,UBS便會成為非獨立保薦人。及後,招商證券大約於2008年11月聯同UBS,成為聯席保薦人。UBS和招商證券於2009年2月24日以聯席保薦人的身分,代表中國金屬提交第二次上市申請。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