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寶新證券有限公司並處以罰款120萬元和暫時吊銷其現任及前任負責人員的牌照

2019年7月15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寶新證券有限公司(寶新)並處以罰款12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沒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其客戶主任及實施有效的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守賣空規定(註1及2)。

證監會亦就上述缺失,分別暫時吊銷寶新負責人員黃鳳寶(女)和前負責人員林偉光(男)的牌照,為期六個月,由2019年7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註3)。

證監會的紀律行動源於法院裁定寶新一名客戶主任在2015年8月多次非法賣空光宇國際集團科技有限公司(光宇國際)股份的罪名成立(註4)。

於關鍵時間,寶新有兩個交易系統。其中一個系統能在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出賣盤指示前,核查客戶的證券結餘;但另一個交易系統(交易速平台)卻不設此功能。該客戶主任是透過後者為其個人交易帳戶,發出沽售光宇國際股份的交易指示。故此,寶新用作防止非法賣空的監控措施成效不彰。

雖然寶新聲稱黃及林有檢視其客戶主任的交易活動,但所聲稱的檢視並無記錄在案。由於有關檢視大部分在每日結束時才進行,故不能有效防止向市場發出賣空指示。此外,寶新在獲證監會告知時,才得悉該客戶主任的非法賣空活動。

證監會認為,寶新、黃及林違反了《操守準則》(註5)。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本個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寶新在獲證監會告知前,一直沒有偵測到該客戶主任的非法賣空活動;
  • 寶新自2018年7月起,已不再允許其客戶主任透過交易速平台執行交易指示;
  • 有關各方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及
  • 必須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訊息,表明證監會不會容忍未有進行充分監督及實施有效監控措施的情況。

備註:

  1. 寶新前稱中國金洋證券有限公司(至2019年4月4日為止)及中國銀盛證券有限公司(至2016年11月11日為止)。該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條,除非任何人在認可證券交易所或透過認可證券交易所售賣證券時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其購買人名下,或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具有此項權利,否則不得如此售賣該等證券。
  3. 林及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黃亦根據該條例獲發牌進行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於關鍵時間,林及黃均為寶新的負責人員。事後,林已從寶新離職。
  4. 該客戶主任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條,於2018年7月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3項非法賣空光宇國際股份的罪名成立。他被罰款231,000元,並被命令繳付證監會的調查費。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8年7月26日的新聞稿。
  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及第12.1段規定,持牌法團應遵守、實施及維持適當的措施,以確保有關的監管規定獲得遵守。《操守準則》第4.2段規定,持牌法團應確保具備足夠的資源,從而得以勤勉盡責地及確實勤勉盡責地監督受僱用或委任以經營其業務的人士。《操守準則》第12.4段規定,持牌法團應就其僱員及代理人在處理其業務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負責。《操守準則》第9項一般原則及第14.1段規定,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適當地管理與該持牌法團的業務有關的風險,並應為確保商號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承擔首要責任。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