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蓮和醫療健康集團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的取消資格令

2019年9月18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高等法院取得針對德發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德發,現稱蓮和醫療健康集團有限公司)前執行董事郭彩霞(女)的取消資格令(註1)。

除非經法庭許可,否則郭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為期六年,由2019年9月17日起生效。

上述命令是在郭承認她在關鍵時間涉及以下失當行為後頒布的:

  • 郭沒有進行獨立查詢便簽署多份文件,將德發及其附屬公司的資產抵押,以為該公司取得六筆合共約9,800萬元的貸款。同時,該公司亦沒有向股東披露這些貸款,故她曾經容許該公司以違反《上市規則》的方式行事(註2及3);
  • 郭參與批准向德發的兩名僱員授出購股權,且沒有就他們在財政上是否有能力支付股份認購價進行獨立判斷,便簽署董事會會議紀錄。該兩名僱員在未向德發支付任何款項的情況下獲配發股份;
  • 德發的一家附屬公司訂立了一份收購協議,以收購一家柬埔寨木材公司的40%權益,但這宗交易被發現是一個騙局,當中涉及一名沒被披露的關連人士。雖然郭對有關交易一無所知,但她簽署了批准有關交易和德發公告的兩次董事會會議的出席表;及
  • 德發沒有維持財務管理制度。

郭亦承認:

  • 雖然她身為德發的執行董事,但並不完全了解有關作為董事或執行董事的性質、責任或要求;
  • 她並不勝任擔當該公司的執行董事;
  • 她在管理該公司的財務事宜方面擁有很少甚或缺乏經驗或專業知識,並曾經依賴當時的其他執行董事來進行有關工作;及
  • 她違反其董事職責,沒有以合理的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管理該公司、真誠地並以符合德發的最佳利益為前提而行事及執行穩健審慎的財務監控制度,從而將公司資產遭挪用的風險減至最低。

歐陽桂如法官在頒令時表示,雖然郭沒有因上述不當行為或失當行為而獲得個人利益,但她的行為反映高度的不勝任及不負責任的態度。

證監會早前已取得針對德發另外兩名前執行董事的類似命令(註4及5)。

備註:

  1. 德發於2002年4月29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並在2011年11月23日和2017年5月2日分別易名為野馬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蓮和醫療健康集團有限公司。
  2. 根據在關鍵時間生效的《上市規則》第13.09條,發行人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股價敏感消息。
  3. 郭由2007年9月1日起擔任德發執行董事,直至其於2009年3月20日辭職為止。
  4. 請參閱證監會2014年10月9日2015年3月30日的新聞稿。
  5.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其中包括)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除作出其他命令外)頒令取消該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