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因違反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420萬元

2020年9月17日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東亞銀行)因沒有依監管規定分開存放客戶證券,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及罰款420萬元(註1)。

證監會在接獲金管局的轉介及東亞銀行自行報告有關事件後進行調查,發現東亞銀行在2003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間,沒有將分別存放於兩名外部保管人(即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和Sumitomo Mitsui Banking Corporation, Tokyo)所維持的帳戶內的客戶證券與自營證券分開保管(註2至4)。

雖然東亞銀行在其內部電子會計紀錄內已識別出有關客戶證券,但它沒有遵守有關持牌法團須將客戶證券保管在被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內的監管規定。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沒有證據顯示客戶因東亞銀行的違規事項而蒙受損失;
  • 東亞銀行在發現違反有關規定後已將其客戶證券與自營證券分開存放;
  • 東亞銀行採取糾正行動,以加強其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避免再次出現類似的違規事項;及
  • 東亞銀行在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及接受其調查結果和紀律行動時表現合作。

備註:

  1. 東亞銀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該行亦是一家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監管的認可機構。
  2.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5(1)條規定,凡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收取任何客戶證券,都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確保客戶證券存放於被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內作穩妥保管,而該帳戶是該中介人或該有聯繫實體為持有客戶證券的目的在香港於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其他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所開立或維持的。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8項一般原則(客戶資產)及第11.1(a)段(處理客戶的資產)規定,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須確保客戶的資產盡快及妥善地加以記帳以及獲得充分的保障。
  4. 《操守準則》第7項一般原則(遵守法規)及第12.1段(合規事宜:概論)規定,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須遵守、實施及維持適當的措施,以確保相關的監管規定獲得遵守。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