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得針對遠東控股國際有限公司前高層人員的取消資格令

2021年2月09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遠東控股國際有限公司(遠東)前董事總經理兼行政總裁邱達根(男)的取消資格令(註1至4)。

在同一法律程序中,證監會取得針對遠東前公司秘書兼財務總監呂鴻光(男)的取消資格令,並終止了其對邱達根的胞兄、遠東前非執行董事邱達偉(男)的法律行動。

法庭命令,邱達根及呂被取消擔任遠東或香港任何法團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遠東或香港任何法團的管理的資格,分別為期四年及三年(註5及6)。

有關命令是在他們承認以下失當行為後作出的:(i)在未經遠東董事會的適當授權下,將合共6,100萬元轉至時任主席邱德根(即邱達根及邱達偉的先父)的個人銀行帳戶;(ii)遠東與其主席之間在投資及損益方面沒有作出任何分配協議;及(iii)沒有及時將未有動用的款項退還予遠東。

邱達根亦承認曾以虛假及/或具誤導性的方式將該筆6,100萬元的款項披露為“應收董事款項”。  

法庭裁定,遠東的業務或事務曾以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下的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經營或處理,以致遠東的股東未獲提供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所有資料。

證監會的行動源於對遠東的一項調查:遠東於2007年曾將6,100萬元由該公司的銀行帳戶轉至該公司主席的個人帳戶,據稱是用作代表遠東認購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註7)。

備註:

  1. 遠東(前稱昌生興業有限公司)於1973年2月12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而於2007年2月27日改為現時的名稱前,其原有名稱為遠東科技國際有限公司。遠東過往及現時均主要從事證券投資及買賣、物業發展及投資和成衣製造及銷售。
  2.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  ,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業務或事務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對該公司或其成員作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經營或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4. 法庭乃在批准是次法律程序可按Carecraft程序方式處理後作出該等命令,意即法庭會根據議定事實陳述書和議定的建議命令,決定所應作出的命令。
  5. 邱達根被取消擔任遠東或香港任何法團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遠東或香港任何法團的管理的資格,為期四年,惟不影響其於香港資訊科技聯會、Innovate for Future Limited、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壁球總會、醫院管理局大會及荔園有限公司的職務。 
  6. 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法院參考編號:HCMP 458 / 2018)。
  7. 請參閱證監會2018年4月10日的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