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電信媒體有限公司兩名前行政人員因就該公司股份進行內幕交易遭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制裁
2021年4月07日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因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起的法律程序,對亞洲電信媒體有限公司(亞洲電信)(現稱雲鋒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兩名前行政人員姚海鷹(男)及王嵐(女)施加制裁(註1)。
審裁處作出有關命令,是由於終審法院早前裁定,證監會因質疑《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1(3)條所訂的抗辯不應適用於姚及王而提出的上訴得直,並裁定兩人就亞洲電信股份進行內幕交易的罪名成立(註2至4)。
審裁處在終審法院將有關案件發還予其重審以處理制裁一事後,作出以下命令:
- 姚和王不得在香港處理任何證券,為期三年,由2021年4月15日起生效;
- 姚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為期三年,由2021年4月15日起生效;
- 姚不得再從事內幕交易,及王不得再從事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
- 姚和王交出他們分別在亞洲電信股份內幕交易中避免的3,123,329.02元及1,076,937.97元損失;
- 姚和王支付證監會的調查和法律費用,以及審裁處研訊程序的訟費;及
- 將審裁處報告轉交香港特許秘書公會,並建議針對王採取紀律行動(註5至10)。
此外,審裁處將訟費判給亞洲電信前主席兼執行董事呂瑞峰(男)及該公司前助理公司秘書何景蓮(女),原因是他們在證監會針對姚和王提起的同一法律程序中沒有被識辨為曾作出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註11)。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於原訟法庭針對呂涉嫌就亞洲電信股份進行內幕交易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完
備註:
- 審裁處在審裁處主席夏正民法官,GBS(Mr Michael Hartmann)及兩名外界成員朱強華博士及陳世雄先生的席前進行聆訊。
- 審裁處的裁決及載列了作出相關命令的理由的報告已載於其網站(www.mmt.gov.hk),而終審法院判案書亦可於司法機構的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7866)取覽。
- 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5月2日、2008年11月5日、2010年12月6日、2014年1月29日、2015年11月26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8月24日及2018年10月12日的新聞稿。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1(3)條規定,任何人如沒有藉著利用內幕消息而獲得利潤的目的,便應獲判無罪。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a)條所作出的命令,禁止任何人在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下參與上市公司的管理。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b)條所作出的命令,具有禁止該命令的對象於該命令的指明期間內,在香港金融市場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交易的效果。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c)條所作出的命令,禁止該命令的對象日後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市場失當行為。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d)條所作出的命令,命令 該人須向政府繳付他因該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的金額。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e)及(f)條所作出的多項命令,命令某人須繳付由政府及證監會所招致的訟費。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g)條所作出的命令,在任何人是某團體的成員而該團體可針對他採取紀律行動的情況下,命令建議該團體針對他採取紀律行動。
- 由於審裁處沒有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2(6)條給予呂合理的陳詞機會,故他沒有被識辨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