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暫時吊銷藺常念的牌照7.2個月
2021年6月1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暫時吊銷智易東方證券有限公司(智易東方)負責人員藺常念(男)的牌照7.2個月,由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註1)。
證監會在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前,已就智易東方於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間違反發牌條件及在銷售非上市債券方面犯有缺失,對其作出處分(註2)。
證監會發現,智易東方在關鍵期間的違規行為及缺失可歸因於藺沒有履行他作為智易東方的負責人員兼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責(註3)。
由於藺在關鍵期間,容許智易東方向客戶提供委託帳戶管理服務及直接向上市公司介紹客戶認購由這些公司所發行的非上市債券,故他直接導致智易東方違反了其發牌條件。藺亦表現出他基本上並不了解亦沒有妥善管理與智易東方的業務相關的風險。
特別是,藺沒有:
- 確保智易東方在向客戶作出建議之前,對非上市債券進行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
- 在智易東方設立有效的系統以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並確保就非上市債券而向客戶作出的建議及/或招攬行為對該等客戶而言,是合適且合理的;
- 在智易東方實施政策和程序,以確保智易東方就其向客戶提供的投資意見或建議備存文件紀錄,並向客戶提供書面意見的副本;及
- 確保智易東方向客戶披露其因成功配售非上市債券而從發行人收取的佣金。
證監會認為,藺的行為未能符合其作為持牌法團負責人員所須達到的標準。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智易東方違反監管規定的情況嚴重,以及藺表現合作及願意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
完
備註:
- 藺自2004年11月30日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照。藺自2013年7月23日起,隸屬智易東方以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並且自2013年7月23日、2014年5月7日及2018年3月21日起,分別就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獲核准擔任智易東方的負責人員。
- 智易東方早前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630萬元。請參閱證監會2021年3月23日的新聞稿。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人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操守準則》第9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商號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操守準則》第14.1段進一步訂明,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應適當地管理與商號的業務有關的風險。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