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建議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作出修訂以加強執法
2022年6月10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證券及期貨條例》內與執法相關的建議修訂,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註1)。有關修訂使證監會能夠採取更有效的執法行動。
有關修訂將擴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某些條文的涵蓋範圍,以擴大證監會可根據第213條針對受規管人士而申請作出補救及其他命令的基礎(註2)。這些修訂亦使證監會能夠處理在香港作出涉及境外上市證券的內幕交易,及在其他地方作出涉及香港上市證券的內幕交易(註3)。
其他修訂包括釐清《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3)(k)條的豁免,使擬只出售予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產品的廣告,在未經證監會認可的情況下,僅可向事先已獲中介人透過其認識你的客戶及相關程序識別為專業投資者的專業投資者發出(註4)。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有效的執法對保障香港金融市場的廉潔穩健十分重要。我們不時檢視本會的賦權法例,確保證監會具有適當的監管措施,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及維持本港市場的質素。"
本會歡迎公眾於2022年8月12日或之前,透過證監會網站(www.sfc.hk)或以電郵(enfconsultation@sfc.hk)、郵寄或傳真(2293 4002)方式提交意見。
完
備註:
- 作為一個法定團體,證監會的工作是受《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和管限。該條例訂明本會的權力、角色和責任,包括其調查、補救及紀律懲處權。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使證監會能夠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強制令及其他命令,包括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
- 這亦適用於有關證券的衍生工具。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禁止任何人發出載有訂明內容的廣告及其他文件,但如該項發出獲證監會認可,則屬例外。根據第103(3)(k) 條的適用範圍,該項禁止目前不適用於就只出售予或擬只出售予專業投資者(例如擁有價值不少於800萬元的投資組合的個人)的投資產品而發出的廣告及其他文件。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