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譴責Swiss-Asia Asset Management (HK) Limited違反監管規定並處以罰款300萬元

2022年11月08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Swiss-Asia Asset Management (HK) Limited(Swiss-Asia)並處以罰款300萬元,原因是該公司在監察委託帳戶的買賣活動及備存紀錄方面,犯有內部監控缺失和違反監管規定(註1至6)。

證監會接獲一宗客戶投訴後對Swiss-Asia的內部監控展開調查,繼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該投訴主要針對Swiss-Asia前持牌代表於客戶委託帳戶內進行的期權買賣。客戶聲稱,在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部分買賣的風險遠高於協定,且超出她與Swiss-Asia簽訂的資產管理授權協議的範圍。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Swiss-Asia的內部監控不足,原因是它沒有:

  • 適當地監察客戶委託帳戶內的買賣活動,為時約15個月;
  • 制定程序確保委託帳戶的操作得到適當的監督;及
  • 就其對委託帳戶而進行的合規檢查備存妥善的紀錄。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Swiss-Asia的缺失所持續的時間;
  • Swiss-Asia在解決證監會提出的關注事項時表現合作;及
  • Swiss-Asia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備註:

  1. Swiss-Asia現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勤勉盡責)規定,持牌人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3. 《操守準則》第4.3段(內部監控、財政及運作資源)規定,持牌人應設有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財政資源及操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預期,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運作、客戶及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以免其受偷竊、欺詐或其他不誠實的行為、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或不作為而招致財政損失。
  4. 《操守準則》第7.1(e)段規定,持牌人應執行內部監控程序,確保委託帳戶的操作得到適當的監督。
  5. 《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第IV章第6段規定,管理層應建立並維持有效的紀錄保存政策,以確保一切有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均獲得遵守;同時令公司本身、其核數師和其他有關的機構,如證監會,得以定期及就個別個案進行全面的檢討或調查。
  6. 《內部監控指引》第VII章第2段規定,(其中包括)凡公司受全權委託處理客戶的帳戶,便應採用適當程序,以確保只會代客戶執行符合該客戶的投資策略和目標的交易。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後更新日期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