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張永鴻進行無牌活動罪成並判處罰款
2023年7月27日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張永鴻(男)作為未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的公司的代理人,顯示自己就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註1)。
張承認罪行,被判處罰款6,000元,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案情指,張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顯示自己是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的代理人時,誘使三名散戶投資者投資於FAH發行的所謂“美國上市"股份,就FAH及/或FAC籌備FAH股份據稱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資金(註2及3)。
張向該等投資者提及多項事宜,當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他們所持FAH股份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100%;及如他們擬將投資回報變現,便須將各自的FAH股份換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的股份。當該等投資者收到PF股份時,PF股價早已大幅下挫。
證監會亦對謝浚瑋(男)提出了檢控,指其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就涉及PF股份的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法院在謝否認該控罪後,訂於2023年9月19日進行審訊前覆核(註4)。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在投資前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完
備註:
-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證券交易”是該條例下其中一類受規管活動。根據該條例第114(3)(b)條,任何人凡未領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而顯示自己就任何受規管活動執行受規管職能,即屬犯罪。
- 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間,張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並隸屬於帝國國際証券有限公司。他現時根據該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並隸屬於兆瑞資本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FAH及FAC從未以任何身分就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發牌。FAH股份在美國場外交易市場買賣。
- 法院早前裁定魏秉權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就涉及PF股份的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請參閱證監會2023年7月5日的新聞稿。
最後更新日期 2023年7月27日